为什么下班后还要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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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下班后仍然保持工作状态。这种情况被称为“隐形加班”,它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首先,“隐形加班”现象的频繁与反复,与长期以来形成的加班文化密切相关。虽说此前人们在极力声讨“996工作制”,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加班文化,其实已经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很多职场人的观念深处。尤其对于很多在职场上掌控权力的人而言,其观念并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加班等于努力工作”这样陈旧、落后的观念一般难以清除。很多时候,企业的决策者只是迫于舆论或者监管压力,才不得已取消了明面上的加班制度,但在企业内部,鼓励加班的文化和氛围依然存在。
其次,虽然劳动法明确了相关规定,人们也都知道“隐形加班”不合理,但迫于现实压力,大多数职场人还是不得不为之。一些时候,对其进行“反抗”,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还会被扣上诸如“刺头”之类的帽子,更有甚者会被逐步边缘化。
“隐形加班”的普遍存在,其实压缩了职场人身为独立个体的意义,让人们的生活过多依附于工作,而这长期来看是不可持续的,不仅会影响工作效率,员工也没有多少归属感,甚至会出现怠工等抵触现象,最终受损的还是用人单位。只有搭建更为健全的制度体系,倡导更可持续的企业文化,才能让普通职工可以在休息时间内理所应当地享有“断网”的权利。除了从文化观念上改变“隐形加班”的现状,加班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明确规范,尤其是对“隐形加班”的整治。劳动法则规定,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隐形加班”却难以精准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难以获得加班补偿,更难以对过度加班进行监控。
在互联网时代,相关法规该对“加班”予以重新定义,除了直观的上班、加班总时长规定,还要考虑互联网时代的特殊性,比如即时通信工具越来越发达,让加班的时空界限变得模糊,下班后全天候超长待机处理单位事务,很多时候,一个人处理工作的时间是很短的,但若单纯地计算处理事务的时间,其实并不客观。而且,哪怕单位要求一个人保持24小时的“联络状态”,只要处理事务的时间不超过一个小时,似乎也无法定性为“违法”。这样的现实,无疑是不合理的。那么,就有必要对此进行修正与完善。
从这个角度说,什么样的“隐形加班”算违法之举?这需要建章立制,对此进行更加严格的区分。有关部门要集合多方意见建议,寻求“最大公约数”,达到民意的平衡点。此外,劳动者在与企业的博弈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工会等组织对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若是企业不服从管理,则应由相关的部门督促整改。
面对“隐形加班”,规矩不能“隐形”,只有从立法、监管等多个方面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闭环,才能最大限度地撑起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首先,“隐形加班”现象的频繁与反复,与长期以来形成的加班文化密切相关。虽说此前人们在极力声讨“996工作制”,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加班文化,其实已经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很多职场人的观念深处。尤其对于很多在职场上掌控权力的人而言,其观念并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加班等于努力工作”这样陈旧、落后的观念一般难以清除。很多时候,企业的决策者只是迫于舆论或者监管压力,才不得已取消了明面上的加班制度,但在企业内部,鼓励加班的文化和氛围依然存在。
其次,虽然劳动法明确了相关规定,人们也都知道“隐形加班”不合理,但迫于现实压力,大多数职场人还是不得不为之。一些时候,对其进行“反抗”,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还会被扣上诸如“刺头”之类的帽子,更有甚者会被逐步边缘化。
“隐形加班”的普遍存在,其实压缩了职场人身为独立个体的意义,让人们的生活过多依附于工作,而这长期来看是不可持续的,不仅会影响工作效率,员工也没有多少归属感,甚至会出现怠工等抵触现象,最终受损的还是用人单位。只有搭建更为健全的制度体系,倡导更可持续的企业文化,才能让普通职工可以在休息时间内理所应当地享有“断网”的权利。除了从文化观念上改变“隐形加班”的现状,加班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明确规范,尤其是对“隐形加班”的整治。劳动法则规定,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隐形加班”却难以精准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难以获得加班补偿,更难以对过度加班进行监控。
在互联网时代,相关法规该对“加班”予以重新定义,除了直观的上班、加班总时长规定,还要考虑互联网时代的特殊性,比如即时通信工具越来越发达,让加班的时空界限变得模糊,下班后全天候超长待机处理单位事务,很多时候,一个人处理工作的时间是很短的,但若单纯地计算处理事务的时间,其实并不客观。而且,哪怕单位要求一个人保持24小时的“联络状态”,只要处理事务的时间不超过一个小时,似乎也无法定性为“违法”。这样的现实,无疑是不合理的。那么,就有必要对此进行修正与完善。
从这个角度说,什么样的“隐形加班”算违法之举?这需要建章立制,对此进行更加严格的区分。有关部门要集合多方意见建议,寻求“最大公约数”,达到民意的平衡点。此外,劳动者在与企业的博弈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工会等组织对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若是企业不服从管理,则应由相关的部门督促整改。
面对“隐形加班”,规矩不能“隐形”,只有从立法、监管等多个方面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闭环,才能最大限度地撑起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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