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我媳妇07年3月应聘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期间签了一份3个月的适应期合同,日期为07年3月1日-07年5月31日,2007年6月因怀孕,公司没有与她签正式合同,07年10月,...
我媳妇07年3月应聘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期间签了一份3个月的适应期合同,日期为07年3月1日-07年5月31日,2007年6月因怀孕,公司没有与她签正式合同,07年10月,因我媳妇怀孕妊娠反应严重,公司领导做她工作,让她提前回家歇产假,期间没有工资,什么时间回去上班都行,回来再签正式合同.结果08年10月,她回公司报到,公司领导不要她了.
问题1.公司这样用工合法不合法?
2.我们怎样维权?
3.公司统一发的工资卡(工资卡有到到07年12月份的工资记录)可不可以作为维权证据?
4.维权有没有期限限制?
5.2007年12月6日工资卡最后一次工资为1094.00元,工资补偿和劳动保险补偿和生育补偿应该怎么样算?
6.可不可以额外要求补偿?
7.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展开
问题1.公司这样用工合法不合法?
2.我们怎样维权?
3.公司统一发的工资卡(工资卡有到到07年12月份的工资记录)可不可以作为维权证据?
4.维权有没有期限限制?
5.2007年12月6日工资卡最后一次工资为1094.00元,工资补偿和劳动保险补偿和生育补偿应该怎么样算?
6.可不可以额外要求补偿?
7.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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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媳妇是07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时适用于旧劳动法.从08年起,适用新劳动法
1/公司这样不合法
2/你们打12333向劳动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
3/公司统一发的工资卡(工资卡有到到07年12月份的工资记录)是你们维权的重要证据.这个可以证明,过了3个月试用期以后,你媳妇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你媳妇休产假,按照旧劳动法第29条,公司和你媳妇的劳动关系自动顺延.
4/维权有时间限制,一般是你们知道公司不再聘用时开始计算60天内,要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5/工资补偿:从你媳妇歇产假到生产这段时间,属于病假,按照病假发放基本工资.从生产那个月开始,发正常工资到产假结束.
如果单位没有帮忙买劳动保险和生育保险,生育费用由单位承担(除了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这个太复杂,要到社保局去核算
6/额外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7条,单位应该在08年1月份和你媳妇补签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没有补签,根据第82条规定,从1月份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你媳妇还在哺乳期,单位不要她上班了,违反了第42条第4款,根据第38条,第46条,第87条,单位应该双倍支付经济补偿,你媳妇在单位上班有1年半,补3个月工资.
7/准备签订的试用劳动合同,单位发工资的工资卡,工作证,社保卡.生小孩时医院每天打印的收费明细单(没有可以回医院补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旧劳动法全文
http://www.hangzhou.com.cn/20071205/ca1428179.htm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公司这样不合法
2/你们打12333向劳动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
3/公司统一发的工资卡(工资卡有到到07年12月份的工资记录)是你们维权的重要证据.这个可以证明,过了3个月试用期以后,你媳妇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你媳妇休产假,按照旧劳动法第29条,公司和你媳妇的劳动关系自动顺延.
4/维权有时间限制,一般是你们知道公司不再聘用时开始计算60天内,要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5/工资补偿:从你媳妇歇产假到生产这段时间,属于病假,按照病假发放基本工资.从生产那个月开始,发正常工资到产假结束.
如果单位没有帮忙买劳动保险和生育保险,生育费用由单位承担(除了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这个太复杂,要到社保局去核算
6/额外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7条,单位应该在08年1月份和你媳妇补签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没有补签,根据第82条规定,从1月份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你媳妇还在哺乳期,单位不要她上班了,违反了第42条第4款,根据第38条,第46条,第87条,单位应该双倍支付经济补偿,你媳妇在单位上班有1年半,补3个月工资.
7/准备签订的试用劳动合同,单位发工资的工资卡,工作证,社保卡.生小孩时医院每天打印的收费明细单(没有可以回医院补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旧劳动法全文
http://www.hangzhou.com.cn/20071205/ca1428179.htm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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