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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现年22岁的石某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在酒店打工的男青年牛某,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牛某想将打工所得的收入存入银行,因自己无身份证不能开户。2004年12... 案情介绍
现年22岁的石某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在酒店打工的男青年牛某,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牛某想将打工所得的收入存入银行,因自己无身份证不能开户。2004年12月18日,牛某借石某的身份证在某营业所办理了开户手续,先后共计存入人民币五万元。2005年7月20日,牛某不慎将存折和卡丢失,当日即到某营业所挂失,营业员查了牛某提供的帐号余额后,发现钱未丢失。但由于牛某是用石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开户手续,营业员告诉牛某必须将借身份证那人找来,并凭身份证复印件才能挂失。牛某随即电话告诉石某,请求石某帮忙挂失,石某婉言拒绝。石某随即打电话给某营业所柜台主任,说钱是自己的,不能取给牛某。2月22日,牛某在答应付给石某2000元报酬后,石某才同意与牛某一起到某营业所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单由牛某保管。3月3日,石某在没有挂失单和挂失未到期的情况下,从银行取走了全部存款(五万元)。
问: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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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linjm
推荐于2016-07-29 · TA获得超过143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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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第一款,将代为他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为2W元。

这个案例当中,牛某因自己无身份证不能开户。2004年12月18日,牛某借石某的身份证在某营业所办理了开户手续,先后共计存入人民币五万元。这个钱实际上是在石某的帐户当中,应当视作石某代牛某保管的财产。

石某随即打电话给某营业所柜台主任,说钱是自己的,不能取给牛某。2月22日,牛某在答应付给石某2000元报酬后,石某才同意与牛某一起到某营业所办理了挂失手续。这段话已经证明了石某有侵占牛某财产的故意。

从构成要件来说,
主体,一般主体,石某22岁。
客体,牛某的财产所有权。
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方面,将牛某所有的5W块钱取出,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
长鱼冷菱0Ez1520
2008-10-27 · TA获得超过1.1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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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存款被取走,银行也有相应的责任。

2、这里仅从石某的行为来说,石某已经构成了侵占罪。牛某因为本人没有身份证,借用石某身份证开户,在性质上可以认定牛某将自己的财产放在石某帐户上保管。石某在未经牛某同意的情况下,将钱取出占为已有,并拒不退还,具数额巨大,已经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的他人财物非法点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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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红Ch
2008-10-20 · TA获得超过161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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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牛某把钱存在石某户头里时的约定,因为双方是恋爱关系,所以很难认定为"牛某只是把钱暂放在石某的户头里",我看完整个案例,倒觉得是牛某为了讨好女友,把这笔钱作为共同支配的财产.

2.如果只是暂放的话,那么石某构成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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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8578dfd02
2008-10-20 · TA获得超过150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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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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