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1、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适用对象上看: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从适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见习期是除博士生、硕士生以外的具有中等以上学历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确定为正式职工前所需要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是一个熟悉业务、试行工作的过程。
在见习期内不评定正式工资,只发给临时工资。在见习期间领取的临时工资标准,一般由国家规定。见习期间的待遇和见习期满的定级工资,分别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而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期一般不适用企业单位一般是政府雇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是应届毕业生独有的一种人事制度劳动法中没有见习期的说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试用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见习期
2019-05-15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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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进入职场的小伙伴们,一般会涉及入职过渡的三个时期,就是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一般人会对这几个概念相互混淆,以为是同一种意思的不同提法。其实,这几个概念在实际运用上以及在法律规定上都有所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仔细了解一下三者的区别,避免踩坑!
1、实习期
从法律主体来看,参与实习的是在校学生,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2、试用期
试用期与实习期在法律上的区别在于,实习期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而试用期则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最大的意义就是使员工在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双方约定的工资待遇、劳动岗位和职责、劳动条件等内容,有利于明了和维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
3、见习期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它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力资源制度下的做法。见习期对用人单位来说,可以更好地考察了解毕业生,以便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使用。见习期满,用人单位应为见习生办理转正定级、定岗手续;转正后的应届毕业生,意味着第一份的工作职位、职位工资相对确定下来。
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三者在法律规定上的不同,做到心里有底,尽量避免踩坑。
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对象为应届毕业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2、劳动关系不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见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用人单位对于见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期限不同。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期限,最长不能超6个月。
见习期期限为一年,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
扩展资料:
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试用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见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