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假发票 被税务查处 要处罚 怎么办
请问各位高人我公司去年购买一批旧车对方开给我们一张发票我们一直都没发现是假发票前几天税务来查账说是假的要处罚我们请问他们可以处罚我们吗我们也是受害者呀另外我们和售车公司联...
请问各位高人 我公司去年购买一批旧车 对方开给我们一张发票 我们一直都没发现是假发票 前几天税务来查账 说是假的 要处罚我们 请问 他们可以处罚我们吗 我们也是受害者呀 另外 我们和售车公司联系了 他们承认他们开的是假发票 也承认我们之间是真实的交易 但他们以公司倒闭没钱为由 不给我们补开真发票 反而要税务来处罚我们 (听说他们和税务有关系,假发票就是税务里面的人卖给他们的) 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我们真的要受罚吗 有这样的法律条款吗 ,麻烦 各位高人指点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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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税务工作者,楼主遇到这样的事情,是不会被罚款的,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都没有关于收到假发票要被处罚的规定,但是,印制、开具和使用假发票是要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处罚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希望楼主注意一点,你取得的假发票是不能够作为原始凭证来记账的,该笔业务如果你计入固定资产,则应调出,同时不可以提取折旧;如果计入成本,则应从成本中调出,同时应纳税所得额也应该做相应调增。
同时,你可以持相关证据到税务机关举报。
但是,希望楼主注意一点,你取得的假发票是不能够作为原始凭证来记账的,该笔业务如果你计入固定资产,则应调出,同时不可以提取折旧;如果计入成本,则应从成本中调出,同时应纳税所得额也应该做相应调增。
同时,你可以持相关证据到税务机关举报。
推荐于2017-09-01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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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善意取得,只需要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如果税务局能证明你没有真实交易,而是恶意购买增值税票逃税,那么就不是处罚那么简单的了,要入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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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虚开发票”要怎么办?
取得了“虚开的发票”,购方企业不知对方虚开,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税务局会不会处罚呀? 遇到这个问题三个字“不要慌”,这时候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我们提供三种方法,供大家选择。
1、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0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0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0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0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0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0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取得了“虚开的发票”,购方企业不知对方虚开,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税务局会不会处罚呀? 遇到这个问题三个字“不要慌”,这时候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我们提供三种方法,供大家选择。
1、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0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0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0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0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0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0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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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税务局好好商量一下,看能不能不罚你们吧,实在不能就得认了。
卖车的也要承担责任的。但是你说是税务局卖给他们的假发票,有点不可思议。
卖车的也要承担责任的。但是你说是税务局卖给他们的假发票,有点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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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补缴税金,不罚你们就不错了,税务局只要查到就必须补缴税金,善意的不用罚款,恶意的还要罚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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