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1.我离职前一个半月(8月底)曾提出书面辞职,并有打印邮件为证。公司未作任何回应,也未安排他人与我交接。我一个人顶着一个部门的工作,如果不派新人来,根本无法交接。2.一个... 1.我离职前一个半月(8月底)曾提出书面辞职,并有打印邮件为证。公司未作任何回应,也未安排他人与我交接。我一个人顶着一个部门的工作,如果不派新人来,根本无法交接。
2.一个半月后离职(10月中旬),没有交接工作,没打招呼。但走后将单位的物品都已归还,并书面通知单位离职。
3.公司未发给我九月份应发工资(九月份正常工作)。
3.我查社会保障网上面的个人信息,社保变更上显示劳动合同解除。个人没有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上签字。

这样的情况,我是否需要补偿原单位?

经过咨询,我需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我心理障碍很大,不愿意跟他们打任何交道,甚至,九月份的工资我都可以放弃,我该怎么办?

请各位达人回答时详尽一些,例如:公司违反哪条规定,个人违反了哪条规定?再就是,我现在需怎么处理?能否不与公司打交道?

如果被采纳为答案,再追加100分!
我现在找别的工作再签订合同的话,是否需要原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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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原何超A5580
2008-10-23 · 超过4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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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于8月底已书面向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您的辞职报告),应该说公司应对该辞职给予回复,在单位没有任何回复又不安排工作交接的情况下,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原则上您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于9月底已可解除。

至于因为单位对于您的辞职报告未予回应并未安排工作交接,从9月底至10月中旬这一期间您与单位之间已形成实事劳动关系(理论上可这样理解,但也可理解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于此时还是存在的),在这期间,您有权选择解除这种劳动关系,因此于10月中旬您离职并向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您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至此已完全解除。基于此,单位应发您的工资到10月中旬.

就您提出的您离职的情况下是否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要分情况而定。
如果您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而其中又对合同期内辞职有违约金的约定,您应依此违约金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您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您只需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培训违约金和商业秘密、同业竞限违约金等,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其它违约金,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在您合同期内离职时并不承担该违约金约定。

除此,在合同期内离职,而您又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您无需向单位承担任何违经责任。

依《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单位有义务为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fabiocapello
2008-10-23 · TA获得超过366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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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合法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支付至10月中旬的工资
3、是否补偿单位,要看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可以进一步联系
4、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可以找别的工作 ,无需原单位出具解除协议书

参考资料: 如果满意,希望把悬赏积分给我,可以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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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8578dfd02
2008-10-23 · TA获得超过150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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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的做法无不妥之处,不需要补偿单位;
2、单位应支付你九月份工资;
3、社保变更上显示劳动合同解除了,你可以把它提取下来作证据;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公司应在你提交申请的一个月之内,与你办理解除合同事宜并出具离职证明;
5、为了解决你的问题必须与公司打交道,或者你直接到劳动部门申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你的工资和离职证明问题很快会解决;
6、正常情况下新单位录用你必须得有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但也不排除有的单位急需人才,会给予宽限期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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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建辉律师
2008-10-23 · TA获得超过160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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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建议如下:
1、8月底提出书面辞职,30天后,你们的劳动合同关系就可以解除了。在此期间公司应按正常支付你的工资。后办个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支付此期间工资和享有其他待遇。
2、没有正常交接你的工作,我个人认为你在通知公司30天后就可以直接走人,不用打招呼,对此无责任,但你又坚持了几天,这几天可以给公司一种借口,让他们向你身上推责任,但也没有关系,你可以试着借用一下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呵呵。
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如果实在不愿意见对方,就写个授权委托书,写明所授权限让朋友回你原公司帮你办一下。有很多单位不需要这个。如果公司不给办就申请劳动仲裁,让劳动部门督促他给你出具此协议。
请细看我给的建议,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发站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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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013140
2008-10-23 · TA获得超过293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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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你与公司不愿面谈的问题就是请个委托代理,写个授权书,由他\她出面与你公司的人办理。不一定非是律师。
另外,你说9月工资不要,完全可用此款付代理费。

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根据是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不明白的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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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s110
高粉答主

2008-10-23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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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就月份的工资不相邀了,那很简单, 你只要委托一个人到公司去给你办理就行, 但是要出具委托书。你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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