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后可以用作其它用途吗
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后可以用作其它用途,但是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 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积金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其实也一样的啦你提取出来了 月供还是在供嘛
其实公积金无非就是政府部门的又一特殊津贴呀 只要你买房了 就相当把死期存款拿起来用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