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有法律案例分析

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由私人投资组建的由鲍鱼养殖为主的公司,公司有两个股东,即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马海洋和他在水产大学学习时的最要好的同学张文昌。基于对马海洋的充分... 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由私人投资组建的由鲍鱼养殖为主的公司,公司有两个股东,即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马海洋和他在水产大学学习时的最要好的同学张文昌。基于对马海洋的充分信任,加之张文昌在公司中仅有10%的股份,张文昌并不参与公司管理,所有公司事务都交由马海洋一人负责。马总的能力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公司经营头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达220多万元。
公司办公室主任陈小光已经根随马总三年了,工作相当出色。小陈的表现和能力得到了马总的赏识。由于公司生产需要大量塑料网箱,而塑料网箱的供应总是出问题,影响了公司生产,马总决定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马总问小陈是否有意自己开办一家公司,小陈说当然希望自己能有自己的事业,但现在条件还不具备。马总说,我可以借给你50万元,你自己开一家塑料制品公司,生产塑料网箱,产品可由我们公司包销。小陈很高兴,便要求其兄陈小明帮忙组建一家塑料制品公司。陈小明是连兴实业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于是,连兴实业公司与其子公司连兴贸易公司(法人单位)共同申请组建了同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公司于1992年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陈小光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海丰海珍品公司付给同丰塑料制品公司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海丰海珍品公司借给同丰塑料制品公司50万元,同丰塑料制品公司应当在1994年10月底之前还清全部借款。马总和小陈代表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
天有不测风云,1993年,由于赤潮的影响,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所投放的鲍鱼苗全部死亡,公司严重亏损,不得不停产,并直接导致同丰公司随之停产。1994年1月,连兴实业公司与连兴贸易公司共同申请将同丰塑料制品公司注销,同丰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开办单位连兴实业公司与连兴贸易公司负责清理。但欠海丰公司的50万元一直没有偿还。
1996年8月,马总找到小陈,要求小陈想办法偿还欠款,因为到96年10月底就要满两年诉讼时效了。小陈说现在没有能力还钱。马总说,没有钱也不能逼出来,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能不能写一个还款计划,小陈答应了,并给马总写了个还款计划:“同丰塑料制品公司因业务需要于1992年借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一直没有偿还,现同意最迟于1997年12月31日将上述50万元本金及利息15万元全部偿还给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小陈在该还款计划上签了字,交给了马总。但是,直到1998年5月,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及马总也没有收到一分钱还款。马总决定以诉讼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问题:
1、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应该起诉谁?为什么?
2、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请各位达人帮帮忙解答
展开
 我来答
stevenwxg
推荐于2016-02-14 · TA获得超过44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148
采纳率:0%
帮助的人:234万
展开全部
  一个经典的,而且我相信是真实的案例。以下是我的回答,和网友们商榷:

  1、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应该起诉谁?为什么?
  回答: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应该起诉连兴实业公司与连兴贸易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理由有:其一,同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也就是说公司已经不存在了,不可能成为适格的被告。其二,小陈之前是丰塑料制品公司的董事长,但是当公司注销之后,其脱离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因此也不能成为适格的被告。其三,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民诉法相关法条规定,注销一个公司之前在一般情况下要进行清算,如果没有进行清算那么必须有主体出来保证承担对被注销公司的债务。如你所述:1994年1月,连兴实业公司与连兴贸易公司共同申请将同丰塑料制品公司注销,同丰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开办单位连兴实业公司与连兴贸易公司负责清理。也就是说连兴实业公司与连兴贸易公司主动承担了子公司的债务,那么我认为这种注销是合法的,同时审查机关也批准注销了。(具体是不是还要你提供进一步的材料,参考下一题目后半断的解释)

  2、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回答:能否胜诉关键看欠条的诉讼时效有没有过。如果时效过了,就丧失了实体胜诉权,但是仍可以起诉,且对方若同意偿还的,法院会支持。如果时效没过,那么当然能胜诉。本案中,到1996年10月底快满两年诉讼时效时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让小陈写了个还款计划:“同丰塑料制品公司因业务需要于1992年借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一直没有偿还,现同意最迟于1997年12月31日将上述50万元本金及利息15万元全部偿还给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但是此时,同丰塑料制品公司已经注销,小陈已经和该公司脱离了关系,那么这个还款计划不能对连兴实业公司与连兴贸易公司两个公司产生约束力。因此,本案海丰海珍品公司的胜诉可能性较小。
  当然,如果海丰海珍品公司可以抓住一点进行诉请:即同丰塑料制品公司的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比如说,有没有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有没有提前通知债权人等等。如果有证据证明注销程序存在问题,那么海丰海珍品公司还是可以逆转不利的处境,胜诉机会很大。

  还是那句话: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也希望我们的社会到处充满诚实和信用,不要太多的虚伪和欺诈。共勉!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提供
百度网友e2678c3cc
2008-10-28 · TA获得超过4690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4056
采纳率:33%
帮助的人:1942万
展开全部
1、根据案情“公司成立后,海丰海珍品公司付给同丰塑料制品公司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海丰海珍品公司借给同丰塑料制品公司50万元”,债权人是海丰公司,债务人是同丰公司,同丰公司欠债不还,海丰公司当然应该起诉同丰公司,但是同丰公司在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被违法注销了,于是该笔债务应该由股东连兴实业公司与连兴贸易公司负连带责任,那么海丰公司应该起诉的被告就是连兴实业公司与连兴贸易公司。 这里的疑问是为何不起诉陈小光。虽然海丰是看在陈小光的面子上借出去的钱,实质也是借给陈小光,但是同丰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在与海丰签订借款合同后,借钱的就是同丰公司了。

2、根据案情,同丰公司逾期不归还借款,海丰证据充分确实,于法有据,于事有证,应该能胜诉。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西子虎
2008-10-28 · TA获得超过65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659
采纳率:0%
帮助的人:649万
展开全部
根据你的文字,小陈不是丰塑料制品公司的公司成员,其提交的还款计划并不能中止诉讼时效,初步判断,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借给同丰塑料制品公司50万元的诉讼时效已过,已经丧失胜诉权。
故建议:由小陈负责,提请同丰塑料制品公司就50万元出具一份还款计划或转一份新借款协议,最好由小陈签字担保(如果小陈同意)。

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应该起诉同丰塑料制品公司,因为同丰塑料制品公司才是借款人。

这个事情,需要一个合理的筹划,建议具体详细咨询当地律师。

浙江王律师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更多回答(1)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