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良坤案件的详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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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世界陶王”的被告刑良坤在中央电视台《乡约》节目中表示,如果有人能完成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即可获得刑良坤艺术中心三层房产及楼内所有财产...
一、涉及戏谑行为的典型案例的案件简介
2006年4月1日,被誉为“世界陶王”的被告刑良坤在中央电视台《乡约》节目中表示,如果有人能完成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即可获得刑良坤艺术中心三层房产及楼内所有财产。原告孙震决定破解这个“世界之谜”,经过一年的研究,完成了五层吊球陶器。被告以“内层吊球旋转不灵活”、“没见到作品为理由”,不予认可。之后,原告继续努力完成一件各方面均出色的作品,并且拍摄了作品照片和DV短片,于是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并寄去照片和光盘,但始终没有得到答复。原告于2007年6月8日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和被告悬赏广告成立并且生效。被告及律师称,该访谈节目不是广告活动,而且对原告的作品提出制作的结构和初衷不相符,外观虽然一致,但“两者不是一回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央视访谈节目中,对社会公开的悬赏表示,内容具体、确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从而构成要约。原告收看该节目后,按照要求完成作品,以其行为进行承诺,因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并且符合要约要件,悬赏广告合同依法成立。因此,判决被告履行悬赏的内容,将该艺术中心房产及楼内财产交给原告所有。审判长认为,该案是要约承诺的一种形式,是按照契约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即为有效。
对此,我们曾经在《检察日报》发表过评论,认为本案不构成悬赏广告,其性质应当是戏言。[1]对此,有人支持,有人反对。[2]反对的意见主要是在公共场合公开宣言应当认定为悬赏广告,戏言并非为法律概念,对被告的行为做一个非法律概念的定性,似乎不利于看清民事行为的法律真实。
本案涉及到被告的行为究竟是悬赏广告还是戏谑行为,戏谑行为的概念和性质究竟应当如何界定,以及戏谑行为的构成和法律后果究竟如何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戏谑行为,司法实践对戏谑行为缺少必要的审判经验,以上反对将邢良坤的行为界定为戏言的意见则更进一步说明,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戏谑行为的研究的欠缺。因此,在理论上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就显得更为必要和紧迫。

参考资料: 好不容易找到一点

鹤小书0gS5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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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刑良坤,现年53岁,居住大连,我国著名的陶瓷艺术收藏家和鉴赏家。作品被誉为“三分人工,七分神力”,被故宫博物院、英国维多利亚博物馆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博物馆收藏。由于他的作品向来只送不卖,本人又性情张扬,所以被称为“世界陶王”、“陶瓷狂人”。

“吊球”是其代表作,自称历时10年做出,无人能仿。正因为如此自信,2006年4月1日,其在接受央视7套《乡约》栏目采访时,面对全国观众,拿出自己的作品——五层“吊球”夸下海口:这是我第一件作品,到现在还是世界之谜,这里面不是拿铁丝绑上的,是死环套扣,一个一个包在里面,到现在没有人摸索出来。如果有人仿造出来,就把自己位于大连市中心的三层小楼,共计2000平方米,价值1600万元的“刑良坤艺术中心”送给谁,还包括里面的资产。

事情还真有那么邪门,一洛阳陶瓷爱好者孙震这小伙子就较上了真,今年年初,他仿造出了此作品。其要求刑良坤兑现承诺未果,就于今年6月8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8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内容具体、确定。是刑良坤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构成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原告孙震则以其行为对要约进行了承诺,“五层吊球陶瓷制作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判决刑良坤履行义务。

笔者意见:电视节目中夸下海口不算悬赏广告!

仅就一般的要约与承诺的要件来看的话,刑良坤在电视节目中夸下的海口确实内容具体、确定,好象也是也是刑良坤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构成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应当受到其意思表示的约束。其后原告孙震则以其行为对该要约进行了承诺。洛阳 “五层吊球陶瓷制作合同”似乎依法成立并有效。

但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首先,央视7套《乡约》节目作为公益节目,本身有创作的过程;而且别人仿造成功对于刑良坤没有什么利益,相反却要承当很大的义务。这对于刑良坤是极不公平的,他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表示,他的表示是真实的吗?除非他脑子有问题,不然肯定是不真实的。如果精神有问题,那么他说的话也就没有效力。

其次,央视7套《乡约》节目作为公益节目,该节目本身的定位就是突出艺术个性的张扬,本身有创作的过程,电视节目根据需要对采访材料进行剪辑,组织,是不完整的。从而,呈现在大家面前的表示可能与原意有很大的差别。刑良坤在节目中的夸口只是其对于自己的作品艺术的自信,显出自己的水平,其接受访谈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广告行为。

再次,从悬赏广告的性质来说,应当是要式行为,有书面的文件,口头的言语,一般不宜认定为悬赏广告。如果把口头的言语认定为悬赏广告,在现实中会有很多麻烦。

综合以上三点,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有待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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