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战争中牺牲的烈士家属的抚恤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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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烈士 因公牺牲 病故 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 四十个月工资 二十个月工资 十个月工资 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工资低于23级的的志愿兵 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 四十个月工资 二十个月工资 十个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增发抚恤金(沪标,沪人(93)137号) 上年度全年工资总额/上年度实际工作的月份 四十个月平均工资 三十个月平均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沪标,沪财行(92)102号)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0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市级机关正、副局级或相当于市级机关正、副局级追悼费等超过600元,可按规定报销,低于600元,余额部分补发给其家属 给本市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沪标,沪民优(96)7号) 发放对象:烈士的在职(含离退休)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有常住户口)。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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