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美国的选举制度

依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各州的全民直选,并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虽然在各州的直选中某候选人得到了二百七十张票,但是并不代表他已经获胜。因为选举人有可能不顾选民直选的结果,另... 依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各州的全民直选,并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虽然在各州的直选中某候选人得到了二百七十张票,但是并不代表他已经获胜。因为选举人有可能不顾选民直选的结果,另外投给心目中理想的候选人。好比现在是加州,民主党候选人获胜,我被选为55个选举人团中的一个,但是我可以违背民意反戈不选民主党候选人。历史上这样的情况很少发生过,但也有过几次,不过都没有影响到选举的最终结果。不过,美国很多州都有惩罚不忠选举人的法律。

谁能举几个事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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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9 · TA获得超过15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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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有关统计,自“选举人”制度实施以来,共出现过156名“不忠选举人”,例如在2000年的选举中,来自华盛顿特区的“选举人”芭芭拉·莱特西蒙斯本应将她的两张票投给戈尔及其竞选伙伴利伯曼,但她投了弃权票,理由是为了抗议特区受联邦政府管辖的“殖民地位”。

2,最早的一次“不忠选举人”事件是发生在 1820年,新罕布郡的一个大选举团选举人投了约翰·昆西·亚当斯的票。而不是他“应该”投的詹姆斯·门罗的票。据说他的动机是为了防止门罗得全票,他认为只有华盛顿有得全票的资格和荣誉,而他自己则说,他是为了让人们注意到亚当斯。

3,1988年,西弗吉尼亚的一个民主党的选举人却把票投给了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老布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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