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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在"另行安排"上做文章,"另行安排的工作"比"原工作"更加不适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因此就"理直气壮"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认为: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亟待规范,不然的话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太残酷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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