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广东户籍深圳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香港“个人游”签注须知: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深圳市各级政府聘用人员,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资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业主;
(二)持有长期有效(有效期为十年)的《深圳市居住证》,且持有时间已超过一年;
(三)户籍地不在广东省,且户籍地属于按需申领护照地区;
(四)年满16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的,每个季度可以申请一次。
具体办理事宜,请登录深圳市出入境管理局网站查询:http://www.sz3e.com/# 或直接联系当地出入境管理局查询。
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
1、探亲签注。(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商务签注。(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根据各地制定的审批条件,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团队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个人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其他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6、逗留签注。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人力资源办公室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http://www.mps.gov.cn/n16/n84147/n84211/n84273/33595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