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香港玩,香港到澳门,然后能从澳门回到香港,从香港出关吗
3个回答
展开全部
可以,但是你不可以在澳门逗留的时间超过7天,7天以内你一定要返回香港,不然你香港逗留七天的时间就会超时,七天以内你返回香港的话香港海关还是认定你属于在香港逗留7天的时间内的。复制一段香港澳门海关附带行程的规定给你参考:
附 带 行 程
根 据 现 行 安 排 , 内 地 居 民 来 港 , 必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双 程 证 及 有 关 签 注 。 一 般 而 言 , 持 有 有 效 签 注 的 内 地 旅 客 , 如 能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会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境 香 港 , 而 逗 留 期 限 是 会 按 所 持 签 注 类 别 而 定 。 至 于 有 关 签 注 的 使 用 次 数 , 可 以 是 一 次 有 效 、 两 次 有 效 、 或 多 次 有 效 。
鉴 于 上 述 人 士 在 访 港 期 间 , 或 会 顺 道 到 邻 近 地 区 ( 如 澳 门 注 1 ) 或 境 外 短 暂 观 光 ( 包 括 乘 船 往 公 海 游 览 ) , 为 方 便 这 些 内 地 访 客 完 成 上 述 「 附 带 行 程 」 后 取 道 香 港 返 回 内 地 , 本 处 有 下 列 措 施 :
若 再 抵 港 时 的 日 期 早 于 前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并 在 同 一 个 自 然 周 的 周 一 至 周 日 内 , 本 处 人 员 将 再 次 给 予 先 前 逗 留 期 限,让 该 旅 客 入 境 ;
若 再 抵 港 时 的 日 期 不 在 同 一 个 自 然 周 的 周 一 至 周 日 内 , 本 处 人 员 将 根 据 其 签 注 之 逗 留 期 限 而 给 予 该 旅 客 入 境 ;
持 有 一 次 或 两 次 有 效 签 注 的 旅 客 , 完 成 「 附 带 行 程 」 再 抵 港 时 的 日 期 早 于 前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 而 该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本 处 人 员 将 再 次 给 予 先 前 逗 留 期 限 , 让 该 旅 客 入 境 ( 例 如 离 境 前 所 享 逗 留 期 限 为 五 月 八 日 , 再 抵 港 日 为 五 月 四 日 , 旅 客 可 获 准 入 境 逗 留 至 五 月 八 日 ) ;
如 持 有 一 次 或 两 次 有 效 签 注 的 旅 客 再 抵 港 日 刚 好 为 先 前 逗 留 期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 而 该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本 处 人 员 将 给 予 额 外 一 天 的 逗 留 期 限 , 以 便 其 取 道 本 港 返 回 内 地 ( 以 前 述 例 子 , 如 再 抵 港 日 为 五 月 八 日 , 一 般 将 可 获 予 逗 留 至 五 月 九 日 ) 。
如 旅 客 持 有 多 次 有 效 签 注 ( 持 赴 香 港 1年 多 次( 限 每 周 一 次 )“个 人 旅 游”签 注( 简 称 「 一 周 一 行」签 注 )以 及有 效 期 为 三 个 月 的 「 探 亲 」 签 注 除 外 ) 完 成 「 附 带 行 程 」 后 再 抵 港 , 而 该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本 处 人 员 将 根 据 其 签 注 之 逗 留 期 限 而 给 予 该 旅 客 入 境 。
如 旅 客 持 有 有 效「 一 周 一 行 」 签 注 完 成 「 附 带 行 程 」后 再 抵 港 , 而 该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本 处 人 员 将 根 据 以 下 情 况 给 予 该 旅 客 入 境 注 2 :
「 附 带 行 程 」 以 返 回 内 地 后 结 束 。
注 1 :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 持 有 双 程 证 而 没 有 赴 澳 签 注 的 内 地 居 民 , 澳 门 当 局 将 不 允 许 其 经 香 港 进 入 澳 门 。
注 2 :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起 实 施 。
附 带 行 程
根 据 现 行 安 排 , 内 地 居 民 来 港 , 必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双 程 证 及 有 关 签 注 。 一 般 而 言 , 持 有 有 效 签 注 的 内 地 旅 客 , 如 能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会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境 香 港 , 而 逗 留 期 限 是 会 按 所 持 签 注 类 别 而 定 。 至 于 有 关 签 注 的 使 用 次 数 , 可 以 是 一 次 有 效 、 两 次 有 效 、 或 多 次 有 效 。
鉴 于 上 述 人 士 在 访 港 期 间 , 或 会 顺 道 到 邻 近 地 区 ( 如 澳 门 注 1 ) 或 境 外 短 暂 观 光 ( 包 括 乘 船 往 公 海 游 览 ) , 为 方 便 这 些 内 地 访 客 完 成 上 述 「 附 带 行 程 」 后 取 道 香 港 返 回 内 地 , 本 处 有 下 列 措 施 :
若 再 抵 港 时 的 日 期 早 于 前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并 在 同 一 个 自 然 周 的 周 一 至 周 日 内 , 本 处 人 员 将 再 次 给 予 先 前 逗 留 期 限,让 该 旅 客 入 境 ;
若 再 抵 港 时 的 日 期 不 在 同 一 个 自 然 周 的 周 一 至 周 日 内 , 本 处 人 员 将 根 据 其 签 注 之 逗 留 期 限 而 给 予 该 旅 客 入 境 ;
持 有 一 次 或 两 次 有 效 签 注 的 旅 客 , 完 成 「 附 带 行 程 」 再 抵 港 时 的 日 期 早 于 前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 而 该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本 处 人 员 将 再 次 给 予 先 前 逗 留 期 限 , 让 该 旅 客 入 境 ( 例 如 离 境 前 所 享 逗 留 期 限 为 五 月 八 日 , 再 抵 港 日 为 五 月 四 日 , 旅 客 可 获 准 入 境 逗 留 至 五 月 八 日 ) ;
如 持 有 一 次 或 两 次 有 效 签 注 的 旅 客 再 抵 港 日 刚 好 为 先 前 逗 留 期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 而 该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本 处 人 员 将 给 予 额 外 一 天 的 逗 留 期 限 , 以 便 其 取 道 本 港 返 回 内 地 ( 以 前 述 例 子 , 如 再 抵 港 日 为 五 月 八 日 , 一 般 将 可 获 予 逗 留 至 五 月 九 日 ) 。
如 旅 客 持 有 多 次 有 效 签 注 ( 持 赴 香 港 1年 多 次( 限 每 周 一 次 )“个 人 旅 游”签 注( 简 称 「 一 周 一 行」签 注 )以 及有 效 期 为 三 个 月 的 「 探 亲 」 签 注 除 外 ) 完 成 「 附 带 行 程 」 后 再 抵 港 , 而 该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本 处 人 员 将 根 据 其 签 注 之 逗 留 期 限 而 给 予 该 旅 客 入 境 。
如 旅 客 持 有 有 效「 一 周 一 行 」 签 注 完 成 「 附 带 行 程 」后 再 抵 港 , 而 该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本 处 人 员 将 根 据 以 下 情 况 给 予 该 旅 客 入 境 注 2 :
「 附 带 行 程 」 以 返 回 内 地 后 结 束 。
注 1 :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 持 有 双 程 证 而 没 有 赴 澳 签 注 的 内 地 居 民 , 澳 门 当 局 将 不 允 许 其 经 香 港 进 入 澳 门 。
注 2 :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起 实 施 。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