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吗?
一房多卖涉嫌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房多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因此,要认定“一房多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A. 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B. 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C. 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D. 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E. 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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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房主伪造房产证一房两卖 男子涉嫌合同诈骗被侦查
2014年底,合肥市民何某某花了56.5万买了一套二手房。可是,何某某去办理过户时,却发现原房主杨某某提供的房产证是伪造的。于是,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却又得知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因涉及刑事案件,法院驳回了何某某的起诉。
2014年12月25日,何某某与杨某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付清房款56.5万元后,今年1月14日,何某某去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发现杨某某出示的房屋产权证是伪造,无法办理过户。一怒之下向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支付2万元律师费。
瑶海区法院审理发现,杨某某不仅将这套房子卖给了何某某,还同时卖给陈某,杨某某已涉及合同诈骗罪。今年6月,合肥警方对杨某某立案侦查。因此,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的民事诉讼范围,裁定驳回何某某的起诉。
何某某提起上诉。日前,合肥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
一房多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讨论。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因此,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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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王先生说:“前几年,我买了一套二手房,交了80%房款。后来我发现他又在去年卖给了另一家,另一家的买入价格比我买的时候高得多。我们都签订了正式有效的购房合同,而我的房子已经走到转移登记的程序,这种情况,房子到底该归谁?”
“一房多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就同一房屋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几份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于是,这套房该归哪个买受人便成为一个难题。记者从律师处了解到,一房多卖在多份合同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程度确定各买受人可请求履行合同的顺序。
原则上,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优先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在上述案例中,该读者有权优先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但在大部分“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多个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则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优先履行买卖合同。如果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又没有一位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的情况下。
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原因进行针对性判定。
参考资料:人民网- 房东一房多卖房子到底该归谁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张某一房多卖的行为到底是一般合同欺诈行为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需严格区分。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者均以民事合同形式出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为上都表现为对特定物的非法占有,从而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行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信用、不得滥用其权利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范围,其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如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时,行为人不但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二者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从主观方面看,合同诈骗罪是以合同交易为名,骗取财物为本,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其主观上只是通过签订合同这一行为,使合同对自己较为有利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从侵犯的客体看,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即财物所有人对自己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更严重的是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犯罪行为其形态有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四种状态。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只是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从而使另一方遭受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合同活动的正常秩序,作为民事行为其形态可分为无效、有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四种状态。
从欺诈程度看,合同诈骗罪是为了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而合同欺诈行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有夸大其词的做法,但一般总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只是该事实存在瑕疵。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的物权变动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买卖双方只要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就一直为出卖人所有。这样的立法技术给“一物多卖”提供可能。除合同当事人恶意通谋损害第三人利益外,就同一物而订立的两份买卖合同都有效。笔者认为,上例中卖房人张某主观上没有骗取钱财的故意,属有权处分,房屋涨价获得的利润应归房屋所有人,不属于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进行第二笔交易也只是为了增加卖房所得,所以不成立合同诈骗罪。房屋出卖人明知自己一物多卖的行为会损害先买人的利益,为自身利益仍然实施,符合惩罚性赔偿的要件,第一买受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救济。
谢谢,如果同一套房子办了网签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了第三人的全款,此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不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