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法院能受理涉外离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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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律师邓雯芬
2021-05-21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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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院有管辖权的,才能受理,关于涉外离婚管辖的规定如下:

知识基础:涉外民事关系及法律适用的界定《民事诉讼法》第5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法律适用法》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一)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涉外管辖1.定居国外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分居国内外《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涉外管辖1.中国公民起诉外国公民同(一)一般地域管辖1.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外国公民起诉中国公民同(一)一般地域管辖1.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为外国公民的涉外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第25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案件,在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有如下:《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民事诉讼法》第5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被告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法律。2016年8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49条:【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间离婚案件管辖】一方或双方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应予管辖。但是,这仅仅是北京法院的规定,有很强的地域性。不同的地区对于双方均为外国人的离婚案件管辖看法不同,在有些地区,双方均为外国人且在中国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无法立案。

——家事法苑团队陈贝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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