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对教师的任用,我国采用过什么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对教师的任用制定了多项法律条款,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 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 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国家教委和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联合发布)
根据上述的法律条款,我国教师的任用主要分为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教师聘任是遵循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