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为农奴带有奴隶制度色彩。而农民是封建制度下的务农者。
农奴制特点:
①与原始社会末期遗留的村社组织长期并存,农民的份地由村社占有,按每户人数分配给各户使用。农民向国家和地主交纳租税和负担各种义务,也统由村社向各户摊派。村社是俄国封建主用来统治和奴役农民的工具。
②持续的时间特别长。剥削和压迫也最为残暴。
③越出了乡村和农业的范围,进入城镇和工业之中。17~18世纪的手工工场,大部分都是农奴劳动。甚至在19世纪30~40年代,俄国进入产业革命后,近代工厂仍然使用部分强制的农奴劳动。
扩展资料:
农奴制起源:
隶农制起源于古罗马共和时期,隶农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有自己独立的经济,但是他本质上是依附于主人的,隶农制起源主要是罗马共和后期,当时一个是奴隶发生了大规模的起义,比如像斯巴达克起义。
另外一个罗马在海外的奴隶数量由于扩张战争的停止,所以奴隶的数量来源也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迫使奴隶主改变他们的奴役方式,将奴隶主很多庄园把大地产分成若干的小快给奴隶种,这就是隶农。
当然隶农的起源在罗马共和时期最初还是一些自由人,但是在奴隶主被迫放弃那种奴隶制的生产方式以后,把小块土地分给奴隶,原来的自由人获得小块土地的奴隶逐渐地也丧失了人身自由,依附于奴隶主。
中世纪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时间跨度从西罗马帝国的衰落延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一般来说,史学界认为,古罗马帝制初期的隶农制和日耳曼人大迁徙之前的温和的奴隶制被看作是中世纪西欧农奴制的渊源。
日耳曼人在迁徙后灭掉了西罗马奴隶制帝国,建立了一系列新兴封建国家,诸多战乱的摧残、沉重的税收与兵役负担、教俗贵族的土地兼并使大量的日耳曼自由农民破产,纷纷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农奴。
另一方面,国王通过土地的层层分封,构建了一个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各级世俗和僧侣贵族占有大量的土地,拥有封建的领主权,包括司法权,行政权及各类经济隶农权,他们将农奴限制在自己的庄园中进行奴役。大约在十世纪,西欧农奴制基本形成。
14世纪,随着政治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外来骚扰减少,封建经济出现较快的发展。
到了15世纪,出现小封地占有者阶层,称为地主贵族或小贵族。地主贵族为了从封地上榨取最大收入,必须有足够的劳动人手,因此都竭力把依附农民固着在土地上。
到了近代,沙皇们多次制定法令,限制农民的迁徙。标志着农奴制的形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农奴制
推荐于2017-11-22 · 知道合伙人历史行家

农奴和奴隶的区别是:
奴隶是奴隶社会的主要生产者。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被奴隶主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和私有财产。任意买卖、屠杀。
农奴是封建农奴制下深受剥削和压迫的农业生产者。占有少量劳动工具,隶属于农奴主。可以连同土地被买卖,抵押或转让。世世代代被束缚于农奴主的土地强制劳动。
1861年农奴制改革是俄国弃旧图新,打破封建制度坚冰的标志,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教学和研讨中,笔者发现,由于现行新课标教材在行文中混用了“农奴”和“农民”两个词语,不少教师在备课和上课时将两者等同,也有不少教师认为俄国的农业劳动者都是“农奴”,从而带来了理解上的偏差,使学生不能正确认识这次改革的历史价值和作用。那么,什么是“农奴”?“农奴”等同于“农民”吗?如果不是,有哪些差别?俄国改革前的农业劳动者都是农奴吗?俄国“农奴”的生活状况如何?为厘清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在此略作整理和分析,以供同仁参考。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9/view-3829742.htm
一、教材中“农民”和“农奴”的混用
从高中历史课程标准看,1861年改革是重点内容之一,各版本教材因之着墨较多。但遗憾的是,各版本教材都没有仔细区分俄国农村改革前的不同阶层,表述时均把“农民”和“农奴”两个词语混为一谈。
人教版第一课时“19世纪中叶的俄国”正文部分(不含历史纵横,学思之窗等辅助栏目)共出现“农民”11次,“农奴”10次[1] (pp.91~94) (不含专有名词“农奴制”,下同)。后两节也与此大体相似。在同一句话中,两个词语也会交错出现。例如:
“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激起了农奴的反抗,19世纪上半期,农民骚动越来越多。”[1] (p.91)
“他首先让报纸公开讨论农民问题,借助舆论力量化解来自封建地主的阻力,同时下令成立一个秘密委员会讨论解放农奴问题……一些封建地主看到农奴制的废除已经是大势所趋,表示愿意有条件的解放农民。”[1] (p.95)
“在主要农业地区,地主不愿意解放农奴,更愿意把土地分给农奴,还希望增加土地和加强对农奴的控制……在草原地区,地广人稀,劳动力缺乏,地主们同意逐步分给农民土地,但需要农民服劳役。”[1] (p.95)
“法令在法律上废除了封建地主对农民的控制,农民不再是地主的私有财产,两千多万农奴获得了人身自由。”[1] (p.97)
人民版第一课时“危机笼罩下的俄国”正文部分共出现“农民”二十三次、“农奴”十六次[2] (pp.88~94)。这两个词语使用的混乱情况与人教版类似,例如:
“农奴阶级内部出现分化,少数富裕的农民通过扩大粮食生产和经营发财致富,赎买了自己的人身自由……农民阶级内部出现富农和贫农的分化。”[2] (p.89)
“车尼雪夫斯基……认为只有革命才是农奴获得解放的唯一途径。在抨击农奴制的同时,他积极宣传农民革命的思想……被农奴战争困扰的沙皇和贵族坐卧不宁……”[2] (p.91)
岳麓版第12课的前三目“克里木战争”“变革的呼声”“解放法令”共出现“农民”9次,“农奴”8次[3] (pp.77~80),也存在上述问题。例如:
“农奴在获得‘解放’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农民为了赎买土地而背负了沉重的债务。”[3] (p.80)
从引文不难看出,三种版本教材都没有对“农民”“农奴”两个词语加以区分,而是交叉使用,相互替换,那么,两者的内涵是一致的吗?当时的俄国农奴就是我们常说的“农民”吗?
二、“农奴”与“农民”词语的内涵差别
1.什么是“农奴”
从词源上说,农奴一词来自拉丁文“servus”,就是奴隶的意思,也指人身不自由的人。
《现代汉语词典》说:“农奴是封建社会中隶属农奴主或封建主的农业生产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剥削,没有人身自由和任何的政治权利。”[4] (p.1005)
《辞海》的解释:“农奴,封建社会中对农奴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农业生产者。可以有自己的劳动工具,有自己的经济和家庭,农奴主不能随意加以杀害。但不能够有自己的土地,只能从农奴主那里领得一块份地,世代被束缚在份地上耕作,向农奴主缴纳地租,并承担无偿劳役。农奴主直接用超经济的强制方法来剥削农奴的剩余劳动,可以把农奴连同土地买卖,抵押或转让。”[5] (p.458)
马克垚先生曾对“农奴”做过一个较为完善的定义:
“(农奴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独立小生产者,有独立经济,财产权已得到事实上直到法律上的承认。他有自己的家庭,因之婚姻也是合法的。但他对耕作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为了能使用这一小块土地,要向封建主负担沉重的劳役,一般为每周3天。农奴是一个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但他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从理论上说,他的肢体归主人支配(但生命受到保护),所以主人可以将他出售,转让。由于人身不自由,他要负担一些与此有关的义务,最重要的是结婚税、继承税、人头税等等,在法律上,他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无权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亦不受理农奴案件,他们的案件由其主人审判。他不得参军,没有武装的权利,只可以作为随从为作战的主人服役,他也不得任教职,在担任圣职前须先举行仪式,将他释放。”[6] (p.200)
在以上引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农奴是封建社会的农业劳动者,他拥有财产权,但人身是不自由的,对农奴主有着依附关系,被束缚在土地上。
2.什么是农民
《现代汉语词典》对“农民”的解释只有一句话:“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4] (p.1005)
《辞海》中不仅给出了“农民”的解释,还给出了“农民阶级”的解释:
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奴和农业工人)。在封建社会,遭受地主的残酷剥削,对地主有程度不同的人身依附关系,但不像农奴那样可被买卖、抵押或转让。……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主要指贫农和中农[5] (p.458)。
农民阶级: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阶级(不包括农业工人),在封建社会中,没有或只有少量土地和工具,遭受地主阶级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5] (p.459)。
《现代汉语词典》对“农民”的解释只是从生产劳动的角度考虑,界定的范围非常宽泛,用这一说法来衡量,应当包含它所解释的“农奴”。考虑到《现代汉语词典》本身的普及性和大众化色彩,笔者以为,它所解释的“农民”一词实际上和《辞海》中的“农民阶级”相近。而《辞海》中把“农民”和“农奴”做了清晰而严格的区分,二者不仅不同,而且有着明显的差别。 综合来看,我们可以形成这样的认识:在封建生产关系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可以统称为“农民阶级”。“农民阶级”分为两个部分,其中没有土地(可能有一点财产和工具)、没有人身自由,只能从封建主(农奴主)那里领取份地而世代耕种的就是农奴;拥有少量土地自己耕种或没有土地,需要租佃地主土地耕种但有人身自由的自耕农或佃农可以称之为独立农民,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农民。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就是农民有人身自由,农奴没有人身自由,也就是马克·布洛赫所说的:“世代相传他人身属于主人的人。”而各种对农奴的限制和各种要求农奴承担的负担就是由农奴人身不自由而派生出来的。由此可见,“农奴”和“农民”是有着明显差别的两个词语,不能随意替换。
教材中没有区分“农奴”和“农民”,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俄国农奴制下农业生产劳动者都转化成了农奴,没有独立农民。事实是不是这样呢?这需要我们去探讨俄国历史上的社会阶层分布。
俄国农奴制的形成较为复杂,被俄国著名历史学家克柳切夫斯基看做是俄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最含混不清的问题”。有人认为农奴制的形成是在国家政权的主导下进行的,有人认为是通过“私法关系”即契约关系而形成的,但不管哪种观点,都认为俄国政权起了较大的作用,从1497年法典,到1581年法典,再到1649年的《法律大全》,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借助这套法律体系,俄国的农民被强制转化为了农奴,农奴制最终形成。
俄国农奴制形成后,大量的农业劳动者沦为必须依附于农奴主的下层农奴,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但这时的俄国,“农奴制本就不是唯一的农业制度,与之并存的至少还有三种劳动形式:自耕农、代役租制、雇佣型”[7] (p.379)。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农业劳动者都成为了农奴,就算在农奴人口最多的17世纪,俄国也有一定量的独立农民。
根据克柳切夫斯基的研究,在1678年的户口登记时,第一次把奴仆和地主的农奴在法律上合成为一个农奴阶层,并留下了一个全国纳税户的统计表。这份统计表很具可信度和权威性,以致后来在彼得大帝时期,政府在计算捐税时还使用这个统计表。在1678年的人口登记中,全国共有88.8万城乡纳税户,其中工商户和国有农民9.2万户,约占10.4%,这里的国有农民是国家直接控制的农民,居住在公社中。有公社分配的小块土地,有自己经营的权利,有人身自由,向国家纳税服役,他们“享有当时的自由,同国家有直接关系”[8] (p.232),他们并不是农奴,而是独立农民。到彼得大帝时期,人口普查时大力简化社会结构,一切中间阶层都被硬性归入两个基本的农村阶层——国有农民和农奴,国有独立农民阶层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向国家直接纳税的国有农、独户农,还包括鞑靼人、交实物税者和在西伯利亚从事耕作的军役人员、长矛兵、雇佣骑兵、龙骑兵等等[9] (p.95)。1724年彼得大帝在位的最后一年,俄国开征人头税(此前按户课税)时,俄国在籍课税人口5570468人,其中商人169426人,约占3%,农奴4364653人,约占78%,国有(独立)农民1036389人,约占19%[9] (p.137)。
随着时间的推移,俄国农村中的农奴数量不是在增加,而是逐渐减少。1782年,俄国进行了第四次人口普查,这次人口普查提供了农奴的详细名册,被认为是确实可靠的。农奴在各省分布的密度并不一致,他们在各省农业人口中的构成百分比甚至差别很大。据不完全统计,农奴占农业人口的百分比较高的有斯摩棱斯克、雅罗斯拉夫等11个省,农奴约占64%—83%,其中弗拉基米尔省占67%,莫斯科省占66%;农奴占农业人口约半数的有萨拉托夫、坦波夫等6个省,农奴占农业人口比例较小的是库尔斯克、沃罗涅日等近10个省,其中沃罗格达省占34%、佩尔姆省占33%,维亚特卡省的农奴数仅占农业总人口的2%,阿尔汉格尔斯克省则几乎没有农奴[10] (pp.119~120)。
到了1861年废除农奴制的前夕,俄国国有农民甚至已经发展到几乎占到了全体农业人口户数的一半[11] (pp.173~174),而农奴的比例相对于两百年前则大为减少。美国人沃尔特·莫斯在《俄国史(1855—1996)》中也说,到了1855年,在俄国的农业人口中,“有将近一半是农奴,而另外一多半是不受地主老爷管辖的自由民”[12] (p.16)。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1861年改革前,俄国农业劳动者中有一半农奴,但也有半数左右的向国家直接纳税的独立农民,两者尽管同受封建压迫,但却有着明显的差异,把农奴和农民混为一谈是不恰当的。
农奴制是曾在欧洲历史上普遍存在过的封建生产关系。西欧的农奴制是在罗马奴隶制和日耳曼人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由这两方面的互相影响而产生的。俄国的农奴制则出现较晚,以至于许多学者将之归入恩格斯所谓的东欧“再版农奴制”中,而实际上,在东德意志农奴制“再版”“复活”的16世纪,俄国的农奴制才刚刚新生[13]。但由于俄国距离文化中心较远,对人与人之间平等性的漠视,俄国农奴制的野蛮和残忍要远远超过其他各国,出现了农奴地位奴隶化的特点。
在封建生产关系下,独立农民,无论是自耕农还是耕种地主土地、对地主具有一定依附性的佃农,他们的人身都是自由的,他们领有土地的条件也是自由的,除地租(经济)关系外,并不附加政治条件。而农奴则不同。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欧洲农奴具有不同于独立农民的四大基本特征:占有土地但没有所有权;负担徭役劳动并缴纳贡赋;依附于主人,人身不自由;拥有生活资料,有自己的经济[14]。俄国农奴除具有以上一般性特征外,他们的境遇相对更加恶劣。具体说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从经济上看,俄国农奴既是贵族地主个人的农奴,同时也是国家的纳税阶层,这和西欧是不同的,西欧的农业劳动者一旦成为封建主的农奴,即丧失了向国家纳税的身份,而俄国农奴的负担则是双重的。单就对农奴主的义务来看,俄国农奴的负担也更为沉重,仅以劳役为例,西欧的农奴一般每周服役天数是一到三天,而俄国农奴则要服役五六天。 从政治上看,俄国农奴不仅人身不自由,没有自由迁徙和移民的权利,甚至还被剥夺了几乎所有的政治权利。农奴结婚必须征得地主同意,农奴主可以任意迁徙他们,农奴主还于1760年取得了把农奴流放到西伯利亚的权利。农奴主可以不受限制的出售农奴,可以把农奴的子女同父母分开出售,使得一群群的农奴被赶到市场,像牲畜一样的被买来买去。1767年,叶卡捷琳娜二世甚至颁布敕令,农奴对地主的任何申诉都被定为诬告,而地主则给农奴制定了各种酷刑,农奴被折磨致死的现象层出不穷,而地主则不受制裁。
综上所述,“农奴”与“农民”并不等同,在1861年俄国改革前,这两个阶层同时存在,尽管都遭受剥削,但生活处境却差异明显。只有了解这两个阶层在俄国同时存在的历史事实,才能正确认识解放法令的价值。只有认清了农奴生活的艰难,才能体会到废除农奴制的巨大意义。
2019-09-10
而农奴则是封建制度的下的专属产物,封建制度的基本社会结构和关系就是“封”,即“封”住一切,不允许变化,一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主要生产资料的关系都被永世“封住”不变,比如土地的关系都是永世不变的,注意是永世,世世代代都不变,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制度,就是古代打下江山的国王及其帮国王打江山的高级将领们打下江山后,希望自己的地位能世世代代传下去,永世享受富贵,所以才想出这样的封住一切核心利益的制度,于是国王把国土划分成很多块,每个大将领分封一块,大家注意这里是“分”和“封”,即不是简单的把这块土地分给自己的高级将领,而是分了之后还要“封住”这块土地,即这块土地世世代代都有该将领家族控制,既不允许该将领增加他控制的土地,也不允许该将领把他控制的土地卖给其他将领,而且世世代代都不允许买卖和转移控制权,也正是由于世世代代都不改变,所以这些将领的家族就变成了贵族,即世世代代都是富贵的家族。这个土地分封不仅分封土地,还同时把土地上的人也分封了,就是被分封的土地上的人也不允许迁移,必须永世都在这块被分封的土地上,永世被该土地上的贵族控制,随后大贵族又把分封给他的土地和人口再分封给他的部下,然后他的部下在继续分封,直到最小等级的贵族和封地,这就是层层分封建立起来的国家的统治次序,这就是封建制度的由来。也正是因为分封的土地不能买卖,所以管理封地的贵族又叫领主,分封的土地也叫这个贵族的领地,而不能叫地主,因为地主是真正的完全拥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土地,所以封建制度下的管理每块封地的贵族不能叫做地主,同样封建制度下的低层干农活的人也不是拥有自由生的农民,而是农奴,而且世世代代都是农奴,世世代代都受贵族领主的管控,这些低层干农活的人甚至不能迁徙到其他领地给其他领地的贵族干活,同样一块封底上领主也不能把这些低层干农活的人卖给其他领主干活,所以他们也不是奴隶,而是比奴隶还惨的不能买卖的农奴,大家可能难以理解为什么农奴比奴隶地位还低,这是因为奴隶是可以赎身的,这让奴隶可以和奴隶主谈判,比如奴隶说我给你使劲干活,每年给你交200斤小麦,持续5年,5年后我获得自由身,奴隶主由于害怕不答应,这个奴隶有可能消极怠工,最终让自己连这5年200斤小麦都得不到,而且还要花很多精力管这个奴隶干活,所以只要开出的赎身条件基本核算,一般都会答应的,因此奴隶是有机会最终摆脱奴隶身份,变成自由民的,但是农奴不能,农奴既不能赎身。另外奴隶是可以买卖的,这让奴隶可以利用这点变相给自己换一个好一点的主人,比如通过消极怠工,逼迫主人把他卖掉,因为在奴隶主看来,如果一个奴隶的产出较低,就应该在这个奴隶还年轻健康强壮时高价卖掉,总比砸在自己手上一天天贬值的强,所以通过奴隶买卖,奴隶是有机会稍微改变点自己的生活待遇的,而农奴这不能买卖,只能世世代代给自己领主做奴工,所以农奴比奴隶还惨,既不能赎身成为自由人,也不能通过买卖稍微改善一点自己的生活。所以封建制度下的最底层干农活的人叫做农奴,而且是比奴隶还惨的“农奴”;而私有制下的中国古代干农活的人叫做农民,在社会学中本质是自由民,农民只是他们一种职业,并不是固化的社会身份等级,农民可以自由打工,可以做长工,可以做短工,可以给A地主打工,也可以给B地主打工,农民也可能自己勤劳致富购买土地,土地购买的多了,自己不想种地,也可以雇佣其他人给他种地,这和现在工厂公司招聘没有任何本质区别,农业可以去做生意,开作坊开店,或者去作坊打工,或者当店小二,农民还可以读书,考试成绩好可以被国家录取当官,总之农民就和工业时代的工人一样,仅仅是一种职业,本质其实是自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