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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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高法作过多次答复,也出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法释[1999] 8号公布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高法规定逾期贷款违约金标准从1999年2月16日至2000年11月20日为日万分之4,从2000年11月2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与人行规定相同都为为日万分之2.1。从2004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人行规定为正常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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