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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是居民用户,需要办理更名业务,请准备以下资料:
①新的身份证明资料;
②原身份证明资料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更名凭证。
注:上述所需资料需提供原件、以及经客户核实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的复印件1份。
准备好上述资料后,您关注并绑定“南方电网95598”公众平台,点击“我的用电”>“业务办理”>“业务变更”>“更名过户”>“按提示录入并上传新账户基本信息、产权信息、新交费银行账户信息”>“同意协议”>点击提交。"
①新的身份证明资料;
②原身份证明资料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更名凭证。
注:上述所需资料需提供原件、以及经客户核实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的复印件1份。
准备好上述资料后,您关注并绑定“南方电网95598”公众平台,点击“我的用电”>“业务办理”>“业务变更”>“更名过户”>“按提示录入并上传新账户基本信息、产权信息、新交费银行账户信息”>“同意协议”>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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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
1、供电企业统一制定的申请表格。
2、申请报告。
3、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客户授权委托书。
一、更名(过户):客户要求改变用电客户的户名的业务。
(1)双方盖(公)章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
(2)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
(3)新客户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需要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4)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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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用电户名的话需要本人拿着身份证去营业大厅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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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
1、供电企业统一制定的申请表格。
2、申请报告。
3、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客户授权委托书。
特别提示:
1、办理变更用电业务前,须结清电费和其他相关业扩费用。
2、企、事业单位、学校、房开公司申请办理业务请先到供电营业厅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申请表格盖好公章后,再携带相关资料到供电营业厅进行申请。
客户办理用电变更业务须知:
一、更名(过户):客户要求改变用电客户的户名的业务。
(一)更名(过户)的业务申请受理,客户除须提供统一格式的用电申请表外,还应提供:
1、居民客户的更名(过户)业务,须提供原、新客户双方签名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用电地址《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相关的房(地)产证明(指无产权证时);若为租赁户申请更名(过户)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用电地址物业产权人同意更名(过户)的书面声明;
若原客户无法联系,则按以下方式办理:
(1)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新业主客户须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由房产局或社区出租住房的,新客户须提供:出租方(指房产局或社区)出具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新客户必须提供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2、住宅小区批量低压居民客户的更名由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统一办理,应提供:
(1)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更名过户的申请报告;
(2)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委托书或物业管理合同的复印件;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
(3)业主清单(包括房号);业主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4)当小区更换物业公司时,若原有物业公司不愿配合新物业公司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新物业公司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经房产局同意认可的物业公司更换、要求更名(过户)的书面材料,以及新物业公司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3、其它客户:
(1)双方盖(公)章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
(2)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
(3)新客户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需要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4)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二)客户身份证明的规定:
(1)公司、企业:指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或证明等证件之一。
(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4)个人用电户: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户口本等证件之一。
(三)、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的规定:
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一般指:《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归属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租赁合同》等凭据。
(四)客户提供的复印件材料的规定:
(1)以个人名义报装的,客户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以单位名义报装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用电户的名称一致。
**温馨提示:办理过户前,已办理了银行托收方式的原用电户,需先到银行取消银行托收。
(五)、更名过户须知: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方可办理更名或过户;
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合同关系;
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温馨提示:已办理了银行托收方式的原用电户,办理过户前,需先到银行取消银行托收。
二、减容:客户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提前五天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减容须知: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三、暂停:客户要求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提前五天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暂停须知:
1、 客户在每一个日历年内,允许其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客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受理暂停申请后,应根据客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从期满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暂停须知的1-4的有关规定。
四、暂换:指客户运行中的受电变压器发生故障或计划检修,无相同容量变压器可以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代替运行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提前五天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暂换须知:
1、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2、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 kV及以下的不得超过2个月,35 kV及以上的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终止供电;
3、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4、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需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五、迁址:客户要求将受电装置迁移到新的用电地址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和新用电地址的产权证明提前五天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迁址须知:
1、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4、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规定:属于居民用电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另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
六、移表:客户要求移动受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移表须知:
1、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的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2、所需费用由客户负担。
3、不论何种原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否则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居民用电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七、暂拆: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的业务。
(一)客户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暂拆须知:
1、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5天内执行暂拆;
2、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客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3、原因消除,客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需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用,上述手续完成后,供电企业应在5天内为该客户复装接电;
4、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者,按新装手续办理。
八、销户:客户需永久性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解除合同关系或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销户须知:
1、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九、改类:由于客户用电容量及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改变其用电电价类别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改类须知:
1、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2、改变用电类别时,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1项规定进行处理: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十、改压:客户要求在原址改变受电电压等级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和按新装业务所需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改压业务须知:
1、改压后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2、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 。
3、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压引起的用户外部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十一、并户:客户要求两户及以上的用电客户合并为一户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及以下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1、并户证明材料(如并户协议、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工商登记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2、原客户同意分户、并户的文书;
3、分立后的客户关于用电容量分割、损耗分摊、用电设备维护和安全责任、双方争议处置的协议。
4、办理并户业务的客户,原用电客户按销户手续办理,还需填写《变更用电(减容、暂停、销户)申请表》,合并的新用电客户按新装手续办理,还需填写《客户用电报装申请表》。
(二)并户业务须知:
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受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客户可以办理并户。
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3、若并户后容量超过并户前各客户容量之总和,应同时办理增容手续。
4、合并的新户需要重新与供电企业签订新的供用电合同。
5、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承担。
6、并户后的受电装置应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十二、分户: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客户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及以下资料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提供分户证明材料(如分户协议、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工商登记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2、原客户同意分户、并户的文书;
3、分立后的客户关于用电容量分割、损耗分摊、用电设备维护和安全责任、双方争议处置的协议。
4、办理分户业务的用户,原用电客户容量分割后需进行负荷调整,还需要填写《变更用电(荷调整、改用电类别)申请表》,分立后的新用电客户按新装手续办理,还需填写《客户用电报装申请表》。
(二)分户业务须知:
1、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受电装置具备分装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并对其用电安全及电费承担责任。
4、原客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的,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1、供电企业统一制定的申请表格。
2、申请报告。
3、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客户授权委托书。
特别提示:
1、办理变更用电业务前,须结清电费和其他相关业扩费用。
2、企、事业单位、学校、房开公司申请办理业务请先到供电营业厅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申请表格盖好公章后,再携带相关资料到供电营业厅进行申请。
客户办理用电变更业务须知:
一、更名(过户):客户要求改变用电客户的户名的业务。
(一)更名(过户)的业务申请受理,客户除须提供统一格式的用电申请表外,还应提供:
1、居民客户的更名(过户)业务,须提供原、新客户双方签名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用电地址《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相关的房(地)产证明(指无产权证时);若为租赁户申请更名(过户)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用电地址物业产权人同意更名(过户)的书面声明;
若原客户无法联系,则按以下方式办理:
(1)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新业主客户须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由房产局或社区出租住房的,新客户须提供:出租方(指房产局或社区)出具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新客户必须提供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2、住宅小区批量低压居民客户的更名由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统一办理,应提供:
(1)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更名过户的申请报告;
(2)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委托书或物业管理合同的复印件;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
(3)业主清单(包括房号);业主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4)当小区更换物业公司时,若原有物业公司不愿配合新物业公司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新物业公司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经房产局同意认可的物业公司更换、要求更名(过户)的书面材料,以及新物业公司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3、其它客户:
(1)双方盖(公)章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
(2)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
(3)新客户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需要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4)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二)客户身份证明的规定:
(1)公司、企业:指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或证明等证件之一。
(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4)个人用电户: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户口本等证件之一。
(三)、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的规定:
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一般指:《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归属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租赁合同》等凭据。
(四)客户提供的复印件材料的规定:
(1)以个人名义报装的,客户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以单位名义报装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用电户的名称一致。
**温馨提示:办理过户前,已办理了银行托收方式的原用电户,需先到银行取消银行托收。
(五)、更名过户须知: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方可办理更名或过户;
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合同关系;
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温馨提示:已办理了银行托收方式的原用电户,办理过户前,需先到银行取消银行托收。
二、减容:客户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提前五天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减容须知: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三、暂停:客户要求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提前五天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暂停须知:
1、 客户在每一个日历年内,允许其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客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受理暂停申请后,应根据客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从期满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暂停须知的1-4的有关规定。
四、暂换:指客户运行中的受电变压器发生故障或计划检修,无相同容量变压器可以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代替运行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提前五天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暂换须知:
1、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2、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 kV及以下的不得超过2个月,35 kV及以上的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终止供电;
3、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4、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需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五、迁址:客户要求将受电装置迁移到新的用电地址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和新用电地址的产权证明提前五天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迁址须知:
1、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4、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规定:属于居民用电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另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
六、移表:客户要求移动受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移表须知:
1、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的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2、所需费用由客户负担。
3、不论何种原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否则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居民用电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七、暂拆: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的业务。
(一)客户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暂拆须知:
1、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5天内执行暂拆;
2、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客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3、原因消除,客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需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用,上述手续完成后,供电企业应在5天内为该客户复装接电;
4、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者,按新装手续办理。
八、销户:客户需永久性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解除合同关系或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销户须知:
1、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九、改类:由于客户用电容量及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改变其用电电价类别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改类须知:
1、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2、改变用电类别时,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1项规定进行处理: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十、改压:客户要求在原址改变受电电压等级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和按新装业务所需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二)改压业务须知:
1、改压后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2、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 。
3、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压引起的用户外部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十一、并户:客户要求两户及以上的用电客户合并为一户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及以下资料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办理。
1、并户证明材料(如并户协议、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工商登记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2、原客户同意分户、并户的文书;
3、分立后的客户关于用电容量分割、损耗分摊、用电设备维护和安全责任、双方争议处置的协议。
4、办理并户业务的客户,原用电客户按销户手续办理,还需填写《变更用电(减容、暂停、销户)申请表》,合并的新用电客户按新装手续办理,还需填写《客户用电报装申请表》。
(二)并户业务须知:
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受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客户可以办理并户。
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3、若并户后容量超过并户前各客户容量之总和,应同时办理增容手续。
4、合并的新户需要重新与供电企业签订新的供用电合同。
5、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承担。
6、并户后的受电装置应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十二、分户: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客户的业务。
(一)客户在电费结清的情况下,携带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及以下资料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提供分户证明材料(如分户协议、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工商登记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2、原客户同意分户、并户的文书;
3、分立后的客户关于用电容量分割、损耗分摊、用电设备维护和安全责任、双方争议处置的协议。
4、办理分户业务的用户,原用电客户容量分割后需进行负荷调整,还需要填写《变更用电(荷调整、改用电类别)申请表》,分立后的新用电客户按新装手续办理,还需填写《客户用电报装申请表》。
(二)分户业务须知:
1、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受电装置具备分装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并对其用电安全及电费承担责任。
4、原客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的,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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