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是:按照为10%和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项目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税依3%的征收率计税外,其余项目必须采取一般计税办法,按照10%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扩展资料: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它具有流动性大,建筑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多变,施工周期较长等特点。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指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行为。
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一)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
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窑炉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几项具体规定
根据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现行税法中对下列具体项目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具体规定,是指根据基本规定,对一些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的事物进行的具体认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业营业税
营改增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是:按照为10%和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项目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税依3%的征收率计税外,其余项目必须采取一般计税办法,按照10%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扩展资料:
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
1.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
2.如纳税人由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生税务登记号变更时,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3.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4.第十三条建筑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5.第十四条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改增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10%
2018年5月1日,17%税率变为11%。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如下:
(一) 对相关税种及税率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在相关税种方面将产生以下影响:不再计算缴纳营业税,不再适用3% 的税率;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11% 的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抵扣法,购买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件,允许抵扣;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计税依据将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同于营业税的价内税,则在具体应纳税额上会有不同,进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也会不同于以往;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正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营改增”前后定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以往会有所增加;
(二)对毛利率的影响
“营改增”前后假定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价格不变,建筑业毛利率大约为15%左右, 那么“营改增” 前建筑业的应纳税比例为3.36%( 营业税3%, 城建及教育费附加0.36%), 扣税毛利率=15%-3.36%( 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11.64%。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材料、新购建筑施工设备等占总成本的50% 左右均可以抵扣, 应纳税比例为[1/(1+11%)×11%-50%×17%]×(1+7%+3%+2%)=1.90%,扣税毛利率=1/(1+11%)×15%-[1/(1+11%)×11%-50%×17%]×(7%+3%+ 2%)= 13.51%-0.2%=13.31%。从“营改增”前后的扣税毛利率大小看,营改增后建筑业毛利率处于上升态势。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定价的影响
2016 年2 月19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 号) 中第二条规定,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 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务的定价应区分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在充分考虑增值税是价外税、购买方可抵扣的特点,不加重购买方负担,保持原有定价竞争力的条件下,“营改增”后定价=“营改增”前定价/(1+3%)×(1+11%);若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与“营改增”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恰好相等,则定价可以保持“营改增”前的水平。
(四)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增值税后,涉税业务势必会反映在会计核算系统中。“营改增”后会影响建筑施工企业账户体系的设置,尤其会改变涉税会计账户的建立;有关增值税的确认、计量以及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都是建筑施工企业以前不曾涉及的内容。
因此,“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章立制,设置相应岗位,做好新型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这当然也会对会计核算的难度及会计核算成本造成影响。
(五)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新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办理增值税税种认定登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即年应税收入额超过500 万元的,还需要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等相关事宜。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遵照增值税纳税人的申报办法进行税款计算、纳税申报表填写、纳税申报附件资料准备等相关工作;而不再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增值税
分为11%和3%,一般纳税人建筑安装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即连续12个月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则适用3%的征收率。
资料拓展:
1.具体规定: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对建筑业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增值税后,涉税业务势必会反映在会计核算系统中。营改增后会影响建筑施工企业账户体系的设置,尤其会改变涉税会计账户的建立;有关增值税的确认、计量以及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都是建筑施工企业以前不曾涉及的内容。因此,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章立制,设置相应岗位,做好新型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这当然也会对会计核算的难度及会计核算成本造成影响。
建筑业税率、征收率及税收管辖:
1.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①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