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温室大棚需要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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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蔬菜温室大棚建设属于农作物栽培类设施农用地范围,包括温室生产设施和办公看护房附属设施用地,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分类管理,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超过10亩属于规模化温室大棚,符合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条件的需申报温室大棚建设表。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非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免手续:温室大棚建设所在地有没有在村属规划区内,因为在规划区内一律不许进行温室大棚建设。凡私自搭建的温室大棚都属于违章建筑,用于种蔬菜的温室大棚属于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十亩以下取得村委会的同意后,免审批,不需任何手续,即可开始搭建。至于温室大棚建设规模的大小都是有限制的首先你要确定是自己家的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温室大棚建设时,属于蔬菜加工车间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农地转建设用地,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审批权限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果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不需要办理征地手续,否则要征地。
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手续:建温室大棚是不需要审批的,但超过10亩的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属于规模经营了,建这么多设施是需要配套的管理用房,需要临时的仓储设备,包括一些道路也是需要修的,因此,超过10亩的温室大棚建设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只有备案通过了才能使用。温室大棚建设备案流程:需要镇政府、村委和经营者达成一致,经营者需要拿出一个建设方案,包括要建多少大棚,多少管理用房,多少储藏用房等等。温室大棚建设方案在村委和镇政府同意后要进行10天的公示,如果没有异议了就到区里的国土局和农业局进行备案,在此过程中需要再审核是否符合要求,15个工作日之内就可给予答复。2014年国土局和农业局对出台了文件,对农业设施有非常明确的要求。
对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个别地区会有相应的政策支持或补助,具体的补助细节请咨询当地部门。
非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免手续:温室大棚建设所在地有没有在村属规划区内,因为在规划区内一律不许进行温室大棚建设。凡私自搭建的温室大棚都属于违章建筑,用于种蔬菜的温室大棚属于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十亩以下取得村委会的同意后,免审批,不需任何手续,即可开始搭建。至于温室大棚建设规模的大小都是有限制的首先你要确定是自己家的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温室大棚建设时,属于蔬菜加工车间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农地转建设用地,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审批权限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果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不需要办理征地手续,否则要征地。
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手续:建温室大棚是不需要审批的,但超过10亩的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属于规模经营了,建这么多设施是需要配套的管理用房,需要临时的仓储设备,包括一些道路也是需要修的,因此,超过10亩的温室大棚建设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只有备案通过了才能使用。温室大棚建设备案流程:需要镇政府、村委和经营者达成一致,经营者需要拿出一个建设方案,包括要建多少大棚,多少管理用房,多少储藏用房等等。温室大棚建设方案在村委和镇政府同意后要进行10天的公示,如果没有异议了就到区里的国土局和农业局进行备案,在此过程中需要再审核是否符合要求,15个工作日之内就可给予答复。2014年国土局和农业局对出台了文件,对农业设施有非常明确的要求。
对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个别地区会有相应的政策支持或补助,具体的补助细节请咨询当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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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建设面积来定,如果面积大了就需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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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要的,如果搞农业,国家还对相应的有所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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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从具体用途来看,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件)要求,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因此,以上问题中提及的兼做车库、育种、育苗场所等的窑头房,既包括生产设施用地也包括附属设施用地。
从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来看,设施农用地应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与破坏。按照12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因此,以上问题中提及的面积在3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窖头房,需要结合项目用地总规模具体判断是否合理。
如果该项目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还必须办理相应用地手续。按照127号文件要求,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可见,设施农用地不管占用耕地还是非耕地,原则上都必须以办理有关手续为前提,否则不得动工建设。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户补办手续,已经是实践中较为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如果农户执意不补办,国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查处。否则,一旦因设施农用地失控导致耕地大面积破坏或被占用,国土部门要承担渎职责任。对于设施农用地的监管,按照127号文件的要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从具体用途来看,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件)要求,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用地,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因此,以上问题中提及的兼做车库、育种、育苗场所等的窑头房,既包括生产设施用地也包括附属设施用地。
从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来看,设施农用地应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与破坏。按照12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因此,以上问题中提及的面积在3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窖头房,需要结合项目用地总规模具体判断是否合理。
如果该项目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还必须办理相应用地手续。按照127号文件要求,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可见,设施农用地不管占用耕地还是非耕地,原则上都必须以办理有关手续为前提,否则不得动工建设。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户补办手续,已经是实践中较为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如果农户执意不补办,国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查处。否则,一旦因设施农用地失控导致耕地大面积破坏或被占用,国土部门要承担渎职责任。对于设施农用地的监管,按照127号文件的要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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