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可以带多少黄金过关?多了应该怎么打税?
超过50克黄金须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征税方法视同进出口货物征税。
1、海关部门提醒,从境外带回深圳的产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在一般情况下,超过50克黄金及金饰就须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就会视同进出口货物,要征税才可放行。
2、如果带黄金出境则更为严格,因为黄金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的资源性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口黄金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专用许可证件,出境旅客携带黄金也应向海关主动申报,数量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一般为50克以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1)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扩展资料: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出入境带黄金 不能超过50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数量没有不限制,限制的是重量,总共克数不能超过50克。超过50克,要交20%消费税。
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入境,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一般不宜超过50克,超量则须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2023-07-04
数量不限制,但是总共克数不能超过50克。超过50克, 20%消费税。
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入境,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一般不宜超过50克,超量则须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如隐瞒不报、虚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理。涉嫌走私活动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完税价格表》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