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合法权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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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合法权益包括学生作为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学生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从学生权利的性质来看,学生有自由、受益、平等三种权利。从学生权利的行使主体看,还可分为学生的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
修订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更加重视保障学生权利。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的表述中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使其成为新规定立法的起点和基础,贯穿整个新规定的内容,成为解释新规定具体条款的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是在第二章“学生在校享有的权利”部分新增两项权利,分别是“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在其后增加多条落实这两项权利的具体规定,体现了新时期学生权利的新诉求。
三是新增第六章“学生申诉”,以一整章的篇幅对学生申诉的范围、机构、工作程序以及再申诉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系统规定,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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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健康权,受教育权,姓名权,隐私权。而其中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因为这是因为学生的身份而拥有的特殊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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