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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5.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参考资料
劳动法.法律快车[引用时间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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