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儿童是指多少岁到多少岁?
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医学界将儿童规定为14岁以下。
《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强调,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
扩展资料:
《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
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儿童
一般儿童是指:世界儿童年龄划分《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的年龄段具体划分:
在儿童心理学里,儿童的年龄段很长,从初生至十七八岁都属于儿童,而且根据心理发展的特点,把儿童心理发展划分为:乳儿期(初生至1岁)、 婴儿期(1至3岁)、学前期或幼儿期(3至6岁)、学龄初期(6至12岁)、学龄中期或少年期(12至15岁)、学龄晚期或青年期(15至18岁)。
儿童文学里将儿童划分为五个年龄阶段:婴儿期(1-3岁)、幼儿期(3-6岁)、童年期(6-12岁)、少年期(12-15岁)、少年后期(15-18岁)。
但在我国,儿童的概念却不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而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比如妇联系统认为儿童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孩子,刑法中猥亵儿童罪是指14周岁以下的人。
在往上就是少年了,学龄前到哺乳期属于婴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