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末年都签订了那些不平等条约及意义对当令社会的启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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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以下这些: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签定的《南京条约》(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条约》以后,中英又签定了《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在这两个条约签定以后,1844年中美签定了《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1851年中俄鉴定了《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8年5月中俄签定了《瑷珲条约》,1858年6月中国与英,法,俄,美,俄四国签定了《天津条约》,同年11月中国又与英,法,美三国签定了《通商章程善后条约》,1860年中英,中法,中俄又签定了各自的《北京条约》,1861年6月中俄签定了《堪分东界约记》,1868年中美签定了《中美续增条约》,1874年10月中日签定了《台事专条》1876年9月中英签定了《烟台条约》和《入藏探路专条》,1881年中俄签定了《伊犁条约》,1884年中法签定了《中法简明条约》,1885年签定了《中法新约》,1890年和1893年清政府与英国签定了《藏印条约》和《藏印续约》,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1896年的《中俄密约》,中俄1896年签定了《续订旅大租地条约》,1898年中德签定了《胶奥租界条约》,1898年中英签定了《订租威海卫专条》1901年清政府同俄,英,美,日,德,法,意,奥,西,比,荷11个国家签定了《辛丑条约》,《辛丑条约》签定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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