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内容怎么填样板?
一、大纲
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基本要求)。
加工操作规程 。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监控要求。
培训内容: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预防性的身体健康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取得健康证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健康检查的“五病”包括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为防止食品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卫生,食品从业人员应养成经常洗手的好习惯,工作中途离开岗位再上岗,休息后再次返回岗位必须坚持洗净手再工作的原则。
食品从业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食品从业人员发生原因不明腹泻,发烧,咳嗽和皮肤伤口感染时,必须立即去医院就医,病愈后方可上班,不能边上班边看病。
食品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必须定期清洗,并不得穿戴工作服出入非工作场所。
食品从业人员开始工作前必须坚持洗手消毒。
二、食品包装及容器卫生
食品的容器要用国家允许的材料制成,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无毒无害。
罐头食品必须封口严密,罐体清洁干净,无锈斑,无破损,无胖听。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必须有中文标识,标识的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等。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三、食品贮藏卫生
贮藏食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常温贮存和低温贮存。
贮藏食品应做到“四防”即做到防尘,防蝇,防鼠,防潮。
食品库房在门上安置防鼠铁皮的高度至少应达60厘米。
食品贮藏库房要设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并按入库时间做到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存放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离地,离墙均应要求在10厘米以上距离。
保存新鲜水果,蔬菜类食品最适宜的温度是2-8度
烹饪后至食用前的食品放置时间需要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8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在温度低于60度,高于8度条件下放置2小时以上的食品,需要再一次充分加热方可食用,加热前还需要确认食品未变质。
冷却肉或冻肉应置于-20度低温冷库中贮存。鲜乳,酸乳,奶油应置于2-8度的冷库中保存。
食品贮存库房应有机械通风设施,分主,副食品库房设置隔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应分类分架,分区存放。不能与清洁杀虫物品同库存放。
冰柜不能塞满食品,食品之间应有空隙,剩余熟食存入冰柜内必须彻底加热才可再次食用,冰柜不能长期保存食物,冰柜内的食品不能反复解冻复冻。
贮存食品,若及时热藏,温度应保持在大于等于60度,若及时冷藏,温度应控制在8度以下。
四、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卫生
采购人员在采购各种食品,食品原辅料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书。
按照国家规定,禁止销售死黄鳝,死甲鱼,死河蟹,死青蟹等水产品。
销售食品应使用专用工具,严禁吸烟销售。
生熟分开是指生熟食品制售者分开,盛装生熟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分开,生熟食品存放应分开。
为防止食品交叉污染,食品用菜板,刀具,抹布,盆,碗等工具和容器必须生熟分开使用。
加热食品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度以上。
食品加工制作销售时应该严格做到生食品和熟食品加工人员分开,生熟食品存放分开,工具容器分开。
初步鉴别食品好坏可以采用视觉,嗅觉,味觉和触觉的方法进行。
四季豆,土豆在加工制作时必须煮熟煮透,以免发生食物中毒。
五、食品加工场所卫生
凉菜间必须具备专人专间,专用冷藏设施,专用上下水,专用工具,紫外灯,不应配置灭蝇灯。
食品加工场所的地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耐酸碱及防滑材料铺砌,并且平坦,无缝,具有1%-2%坡度。
食品加工单位必须具备原料处理,运输,包装,贮存等车间或场地。
食品加工场所的墙壁应用瓷砖或其他防腐材料装饰成高度不低于
5米的墙壁。
食品的加工应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贮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
餐饮业厨房与餐厅的面积比应不小于1/2。
餐饮店应距离暴露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
食品粗加工间应分别设置洗菜,洗肉和水产品专用洗涤池。
六、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的种类,主要分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真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和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
苏丹红是一种工业染料,可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细菌性食物中毒多发生在夏秋季节。
沙门氏菌食物中毒多由动物性食品引起。
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多发生在高温季节,多数由海(水)产品引起。
甲醛(主要成分XX马林)是一种化学物质,目前被广泛应用于医学和工业等领域。人体呼吸道吸入和食入过量都会对身体造成危害,因此,严禁在食品的加工和保存中使用,以及在居家装修和家具中过量使用。
黄曲霉毒素主要污染的食品有花生,玉米,干果类等。
大豆中含有有毒物质抗胰蛋白酶和凝血素,生食容易发生食物中毒。
常见的化学性食物中毒有:有机磷农药中毒,砷化物食物中毒,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等。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还必须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大豆中含红细胞凝集素和蛋白酶抑制剂,因此豆浆一定要煮沸10分钟以上,以免发生食物中毒。
食品从业人员发现有食物中毒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可疑食物,通知120抢救病人,保留可疑食物,然后报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七、餐具消毒
餐具物理消毒的程序是: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
餐具化学消毒的程序是:一洗,二清,三消毒,四清洗,五保洁。
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餐具消毒,有效氯浓度及浸泡时间分别是250MG/L,10分钟。
配制含氯消毒剂必须使用冷水,才能保证消毒效果。
配制好的消毒液在使用和放置4小时后必须重新配制,以保证消毒效果。
1.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2.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基本要求)
3.加工操作规程
4.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监控要求
二、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1.具体的能引起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的部分病原菌2.食品中常见的可致病的病毒最常见的是甲肝病毒(一)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1.人感染寄生虫病大多是由于生食、半生食、等不良饮食习惯、或食品加热不彻底所致2.生物毒素人体摄入的后极易引起中毒、重者死亡。常见的有发芽马铃薯、青蕃茄、苦杏仁、鲜黄花菜、生黄豆等(三)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1.部分有毒食品河豚鱼、青皮红肉鱼 四季豆、扁豆、荷兰豆 生豆浆野蘑菇(颜色鲜艳的大都有毒)2.能污染食品的物质 有机磷农药,蔬菜 瘦肉精,猪肉、猪内脏 亚硝酸盐 桐油 贝类毒素三、餐饮服务监督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并且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此类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三)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1.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2.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操作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操作管理(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五) 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一、大纲
1.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2.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基本要求)
3.加工操作规程
4.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监控要求
二、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1.具体的能引起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的部分病原菌2.食品中常见的可致病的病毒最常见的是甲肝病毒(一)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1.人感染寄生虫病大多是由于生食、半生食、等不良饮食习惯、或食品加热不彻底所致2.生物毒素人体摄入的后极易引起中毒、重者死亡。常见的有发芽马铃薯、青蕃茄、苦杏仁、鲜黄花菜、生黄豆等(三)食品中常见污染及预防控制 1.部分有毒食品河豚鱼、青皮红肉鱼 四季豆、扁豆、荷兰豆 生豆浆野蘑菇(颜色鲜艳的大都有毒)2.能污染食品的物质 有机磷农药,蔬菜 瘦肉精,猪肉、猪内脏 亚硝酸盐 桐油 贝类毒素三、餐饮服务监督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并且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此类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三)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1.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2.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操作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操作管理(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五) 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