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退伍后的档案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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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小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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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档案首先得知道自己的档案存在部门是哪里,然后再写出申请查询档案的申请书,申请请求查阅档,直到该部门批准同意后,就可以查看档案了。

一般退伍兵的档案会存在以下五个地点:

1、根据国家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3、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4、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5、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扩展资料:

退伍申办:

一、申办条件:

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后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

1、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改士官的退役士兵。

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

3、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

4、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申办材料

城镇退伍安置需提供的材料:

1.《非农入伍通知书》原件。

2.《非农优待安置证》原件(二00二年冬季以后入伍)。

3.入伍前非农户口证明。

4.父母亲工作单位证明(无业的持居委会证明)。

5.入伍前是农业户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申办操作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协调。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并落实安置计划。

4.安置。按照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4.《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5.国务院、中央军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历年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伍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伍军人

众山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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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山不向我,我自向山。
众山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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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写出书面申请书,请求查阅档案,等人武部查看你的退伍证及正规退伍手续后,批准同意后,才能查看。 

当士兵退伍后,档案一般会存放在这几个地方:

1、政府没给安排工作的,民政局优抚办最后会把入伍档案移交到所在的乡镇,街道民政所或者乡武装部保存;

2、如果退伍后政府安置了工作,这里不包括自己找的工作,档案会转交到接收的工作单位存放。

3、有的地方会移交到当地档案局保管存放,少数地方也有可能在县武装部。

如果以上单位没有找到档案或者档案已经遗失了,那么就需要求助当地县级武装部出具《入伍证明书》。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一、入伍材料:

1、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2、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3、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5、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二、党(团)材料:

1、入党(团)志愿书;

2、优秀党(团)员登记表等。

三、级别、军衔、职务材料:

1、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

2、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

3、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

4、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

5、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等。代理过干部职务的还应有《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四、奖惩材料: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

五、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

1、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

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六、生活待遇材料:

1、调整工资审批表;

2、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

3、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

4、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七、退出现役材料:

1、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

2、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3、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

4、易地安置材料(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易地安置的并相应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1、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材料;

2、各种教育培训材料;

3、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参考资料:九江市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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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樨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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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白自己的档案存在哪个部门,再写出书面申请书,请求查阅档案,等部门查看了退伍证及正规退伍手续后,批准同意后,才能查看。

当士兵退伍后,档案一般会存放在这几个地方:

1、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3、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4、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5、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如果以上单位没有找到档案或者档案已经遗失了,那么就只有求助当地县级武装部出具《入伍证明书》了,办事也一样有效。

退伍兵申办程序:

(一)申办条件

县(市、区)民政局(退伍安置部门)。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后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

1、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改士官的退役士兵;

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

3、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

4、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申办材料

城镇退伍安置需提供的材料:

1.《非农入伍通知书》原件;

2.《非农优待安置证》原件(二00二年冬季以后入伍);

3.入伍前非农户口证明;

4.父母亲工作单位证明(无业的持居委会证明);

5.入伍前是农业户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申办操作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协调。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并落实安置计划。

4.安置。按照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改通过)。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

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99]27号)。

4.《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政府赣府发〔1988〕124号)。

5.国务院、中央军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历年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扩展资料:

退伍军人的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

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⒈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⒊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⒋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而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不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二十条: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安置的,也应允许。

第二十一条: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

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他们中确需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五十平方米,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建造,产权归公,经费由当地财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病情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四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

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原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二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

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证明和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应当允许在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

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义务兵应与所在地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一样对待。

参考资料:

退伍兵_百度百科

退伍军人(词语释义)_百度百科

九江市民政局官网--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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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出书面申请书,请求查阅档案,等人武部查看你的退伍证及正规退伍手续后,批准同意后,才能查看。 

2、军人复员或退伍后,其个人当兵档案,如果有工作单位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如果无工作单位的转到你应征入伍前户口所在地镇级人武部。你可以到当地人武部查自己的退伍档案,去的时候最好带村级以上证明或者自己的退伍证。  

3、有些地方是人武部,有些地方是武装部,也有些地方是档案局。不过你可以到档案民政局优抚股查询退伍军人档案在那里查询。

拓展资料: 

退伍兵的接收

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⒈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⒉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⒊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⒋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⒍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⒎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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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白自己的档案存在哪个部门,再写出书面申请书,请求查阅档案,等部门查看了退伍证及正规退伍手续后,批准同意后,才能查看。

当士兵退伍后,档案一般会存放在这几个地方:

1、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3、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4、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5、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如果以上单位没有找到档案或者档案已经遗失了,那么就只有求助当地县级武装部出具《入伍证明书》了,办事也一样有效。

扩展资料:

退伍军人的档案就是这样的一份重要资料,它记载的是一名军人在部队的工作履历、培训教育程度、是否入党入团、有没有受到过奖惩、薪资待遇水平等等,可以说,有关部门只要看一看你的档案,就会大体知道你在部队干得怎么样,也就可能作出是否录用你的决定。

退伍老兵的档案有着权威性和唯一性,是退伍老兵获取地方政府的各种优待、减免大学学费、优先考取公务员、报考研究生等人生大事的最原始的证据。乃至你退休时,在认定退休工资标准时,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

如果退役后是进入事业单位或者国企的,那档案会在军人退役后直接转到该单位,如果退伍后是自由职业或者待业的话,则会将档案放到军人户籍所在地的档案局保管。

而这时候他们的档案就成了获取地方各种优待,减免大学学费,优先考取公务员等人生大事的最原始的证据。同时也是在认定退休工资标准时的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

参考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第25问-九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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