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立法概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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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朝建立前

元朝在统一中国之前,早在成吉思汗的时代就完成了从原始部落向奴隶制部落联盟的过渡,并开始出现成文法。成吉思汗时代的法令,蒙语称为“扎撒”,但是那种草创期的法律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典,而且在实践中蒙古部落的习惯法还占据着统治地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准许援用金律断案(这里所说的《金律》,指《泰和律》,实际上也是修改的唐律)。至窝阔台汗六年(公元1234年)五月,大会诸王,颁布《条令》,规定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处笞、杖刑,直至刑死。凡“不遵此法者,斥罢之”。但总的说来习惯法还是占统治地位。

(二)元朝建立后

元初统治者根据统治全国的需要,采纳汉族官僚提出的“遵用汉法”,“附会汉法”的建议,积极编纂以唐宋法制为基础并参用蒙古习惯法的元朝法律。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制定《至元新格》,并且刻版颁行,这是元朝统一后所颁布的第一部法典,也是诸法合体的元朝基本法。

此后,元仁宗时,颁行《风宪宏纲》。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又以《风宪宏纲》为基础,修定了元朝的另一部重要法典——《大元通制》。与《大元通制》颁行的同时,还编纂成《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元典章》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编纂的自元世祖以来五十余年间,有关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法律各方面的诏令、条格和判例的汇编。《元典章》集中反映了元朝典章制度发展变化的情况,是研究元史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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