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是指两眼加起来大于5.0就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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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为不合格的话,请看下面的解答。
既然是之和,就要做加法运算。视力表换算如下:标准对数视力表——小数记录视力表5.2 ——1.5,5.1——1.2,5.0——1.0 4.9——0.8,4.8——0.6,4.7——0.5,4.6——0.4,4.5——0.3,4.4——0.25,4.3——0.2,4.2——0.15,4.1——0.12,4.0——0.1。
首先,近视不是瞎,再近视都是有个度数的。视力先换成小数法计数。例如标准测出来是5.0那么小数记录为1.0,也就是说,只要有一只眼睛矫正不低于5.0或者是换算后得两眼视力相加不低于1.0即为合格。也就是说,一个单眼正常另外一个眼不正常的人,生活工作绝对没任何影响。继续举例,假如矫正后一个眼睛4.9一个眼睛4.2,换算成小数就是0.8和0.15,加起来为0.95,那么两眼视力之和小于1.0,那么就达不到5.0,这种情况就不合格。如果两个眼睛都是4.8,换算后加起来为1.2,大于1.0,也就是大于5.0,为合格。
迄今为止,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没搞清,其中包括一些医生。这说起来真的是个笑话。
某些网友说两眼视力之和大于5.0,直接两眼相加就行。其实直接用标准对数相加是不正确的。假如两个眼睛都是4.0,也就是0.1的视力,那加起来的和为8.0,已经大于5.0,但是0.1的视力,你根本就什么都看不清楚,如果这算合格,根本说不通。还有把两者加起来除以二的,这就更说不通了,人家要求的是和,和是什么,和是加法,你擅自给人家除以2,那人家还不如说“两眼均达到5.0”或者“两眼分别达到5.0”。
一般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为不合格这种标准的,都是文职类的工作,开小车的驾驶员都没这么高的标准(双眼矫正视力4.9即可),对于文职类岗位来说,也没必要用这么高的标准。所以说正确理解政策,不要自己想当然,给政策添油加醋才是正确的理解方式。
既然是之和,就要做加法运算。视力表换算如下:标准对数视力表——小数记录视力表5.2 ——1.5,5.1——1.2,5.0——1.0 4.9——0.8,4.8——0.6,4.7——0.5,4.6——0.4,4.5——0.3,4.4——0.25,4.3——0.2,4.2——0.15,4.1——0.12,4.0——0.1。
首先,近视不是瞎,再近视都是有个度数的。视力先换成小数法计数。例如标准测出来是5.0那么小数记录为1.0,也就是说,只要有一只眼睛矫正不低于5.0或者是换算后得两眼视力相加不低于1.0即为合格。也就是说,一个单眼正常另外一个眼不正常的人,生活工作绝对没任何影响。继续举例,假如矫正后一个眼睛4.9一个眼睛4.2,换算成小数就是0.8和0.15,加起来为0.95,那么两眼视力之和小于1.0,那么就达不到5.0,这种情况就不合格。如果两个眼睛都是4.8,换算后加起来为1.2,大于1.0,也就是大于5.0,为合格。
迄今为止,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没搞清,其中包括一些医生。这说起来真的是个笑话。
某些网友说两眼视力之和大于5.0,直接两眼相加就行。其实直接用标准对数相加是不正确的。假如两个眼睛都是4.0,也就是0.1的视力,那加起来的和为8.0,已经大于5.0,但是0.1的视力,你根本就什么都看不清楚,如果这算合格,根本说不通。还有把两者加起来除以二的,这就更说不通了,人家要求的是和,和是什么,和是加法,你擅自给人家除以2,那人家还不如说“两眼均达到5.0”或者“两眼分别达到5.0”。
一般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为不合格这种标准的,都是文职类的工作,开小车的驾驶员都没这么高的标准(双眼矫正视力4.9即可),对于文职类岗位来说,也没必要用这么高的标准。所以说正确理解政策,不要自己想当然,给政策添油加醋才是正确的理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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