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是干什么的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中国银监会系统在全国有四级组织机构,其中:银监会机关在北京市金融街,内设27个部门。除会机关外,银监会在31个省的省会城市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36家银监局,在全国306个地区设有银监分局。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1]
中国银监会系统在全国有四级组织机构,其中:银监会机关在北京市金融街,内设27个部门。除会机关外,银监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会城市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36家银监局,在全国306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设有银监分局,在全国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有监管办事处,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层级行政区域,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有什么职责呢?第一,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银监会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通过参加全体会议、工作组和研究项目,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议程设置、标准制定和评估实施,积极履行国际职责,充分反映中国国情,合理借鉴成功经验,不断完善中国银行业审慎监管框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
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
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
法机关予以冻结;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央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会同财政、央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银监会,为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的事业单位 。
2003年3月,银监会设立 。2018年3月,银监会撤销 。
银行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架构的安排既要与金融业的总体发展和监管安排相适应,又要与市场约束、银行内部管理相协调,事实上是一个权衡监管成本和效益安排的结果。
银监会的设立向外界显示了政府以加强监管建设为引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改革意图。
1984年起,形成了央行、专业银行的银监会二元银行体制。央行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
2003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改革方案,设立银监会,为事业单位。
2003年4月25日,银监会成立;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划入央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和原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根据决定,银监会成立党委,履行中共中央规定的职责。
央行原来的银行监管一司、二司、非银司、合作司和银行管理司进行了重新整合。整合后的银监会新部门分别是:监管一部负责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二部负责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三部负责外资和政策性银行,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2015年,银监会与新西兰储备银行、科威特央行、印尼金融服务局、立陶宛央行、英国审慎监管局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换文。截至2015年底,银监会共与63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监管合作协议。
银监会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通过参加全体会议、工作组和研究项目,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议程设置、标准制定和评估实施,积极履行国际职责,充分反映中国国情,合理借鉴成功经验,不断完善中国银行业审慎监管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