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23号令颁布实施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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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新法的溯及力问题。
关于新规的溯及力,在第八十九条有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依据上述规定,在新规生效后,之前的规定废止,且其他与新规不一致的地方,依新规为准。
但是之前已经考试合格的科目,依然有效;这也是“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
因此,如果你在新规生效的时候,之前考试合格的科目,依然有效;新规生效之后,考试就应当依据新规;同时新规赋予的权利【有效期三年等】,你也享有【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新规的溯及力,在第八十九条有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依据上述规定,在新规生效后,之前的规定废止,且其他与新规不一致的地方,依新规为准。
但是之前已经考试合格的科目,依然有效;这也是“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
因此,如果你在新规生效的时候,之前考试合格的科目,依然有效;新规生效之后,考试就应当依据新规;同时新规赋予的权利【有效期三年等】,你也享有【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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