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谢谢

2002年8月同一个省的A市甲区百货公司与B市乙区的冰箱厂签订一份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在A市丙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驻... 2002年8月同一个省的A市甲区百货公司与B市乙区的冰箱厂签订一份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在A市丙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驻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冰箱厂要求提高定价,百货公司不同意。冰箱厂停止供货。2006年5月12日百货公司向B市乙区人民法院起诉,2006年8月13日,百货公司又向A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两区法院同时于5月16日立案,发生管辖权争议,于是丙区法院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问:1.本案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2.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哪些?为什么?
3.本案指定管辖是否正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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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法老周捷
2008-11-11 · TA获得超过1.8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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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案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为什么?

  解析:无效。因此,协议管辖,即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法定管辖的情况下,从多个有管辖权法院确定其中之一作为纠纷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选择的法院必须确定、唯一。法律依据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条、第24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4915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哪些?为什么?

  解析:B市乙区和A市丙区法院。

  因为,本案中的协议管辖无效,应适用法定管辖。根据民诉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B市乙区和合同履行地A市丙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htm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4915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本案指定管辖是否正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不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同一个省内的A市丙区法院与B市乙区法院的共同上级不是A市中院,而是省高院。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本案应该如此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htm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4915
  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国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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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心主义猫la
2008-11-12 · TA获得超过28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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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门回答的超级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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