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离职,公司拖欠工资;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补偿?
一、我的情况:1、08年4月入职-19年4月离职(在职11年);2、18年8月休产假-19年3月中到期上班(除正常128天产假以外,与公司协商多休3个月哺乳假);4、18...
一、我的情况: 1、08年4月入职-19年4月离职(在职11年); 2、18年8月休产假-19年3月中到期上班(除正常128天产假以外,与公司协商多休3个月哺乳假); 4、18年8月中公司未通知我本人,公司发文件“免除我的一切职务和工作”,直到19年4月离职前都未恢复我的工作和职务; 5、我的离职表(所欠工资 ;其中多休的3个月)按正常月工资计算的,公司已盖公章; 二、我的问题: 1、除了公司所欠的工资以外,我还可以主张(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吗? 2、多休的3个月工资是否按正常工资发放?如不是按什么标准发? 以上,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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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可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应设法收集证据后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按实际情况,劳动者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动离职,而公司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性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单位拖欠工资主动离职有补偿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无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处理,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劳动者的工资被拖欠时,在辞职时可以按照每工作一年赔偿自身一年的经济补偿进行办理。国家的法律规定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应积极地赔偿这类人员的合法损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为由而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单位拖欠工资主动离职有补偿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无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处理,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劳动者的工资被拖欠时,在辞职时可以按照每工作一年赔偿自身一年的经济补偿进行办理。国家的法律规定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应积极地赔偿这类人员的合法损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为由而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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