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教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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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百姓足天下安,小民生大社会,笔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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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你会多少?2019年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考考点
教育法律法规概念

(一)教育法律

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

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一般权利

(1)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教师的职业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1.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2.要尊重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学生的身体安全。

3.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学生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5.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教师工作的性质需要全面了解学生的个人情况,这样,就可能有意无意地侵犯学生的隐私。随着法律建设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广大教师要知法懂法,清楚哪些属于学生的隐私,知道应该怎样对待学生的隐私等。
爱静静爱图图

2020-09-30 · TA获得超过481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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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在调整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和确认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教育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所确认。

基本内容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

2.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 法律关系的种类

1.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2.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是:第一,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第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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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定义是,广义上来讲,任何有目的的促进他人知识技能,思想道德,身体素质等方面发展的行为都是教育。学校教育是狭义上的教育。教育的定义的确与教育者的意图有关。若是没有意图,那么就算不上教育。
在教育学中,环境决定论是错误的。为什么呢?理由之一是环境有重大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决定一个人发展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环境,教育,个人动机这三个大方面。将环境,也就是题主提到的“无意图的教育”,亦或是“形成”,与“教育”区别开来,主要的原因就是教育具有目的性。
法律不是教育,法律教育才是教育。社会制度和社会福利也不是教育,关于社会制度和社会福利的知识普及才是教育。这就好比道德不是教育,而德育才是教育一样。法律,道德,社会制度和社会福利,本质上是一个人所属的社会中的环境。而环境和教育是区分开来的,所以算不上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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