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人,帮忙解答一下。

于某和高某于195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甲和一女乙。1982年,甲再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遗有一幼女丙。甲死亡后,甲妻冯某考虑乙出嫁在外地,很少回家,在经济上无力赡养于某、... 于某和高某于195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甲和一女乙。1982年,甲再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遗有一幼女丙。甲死亡后,甲妻冯某考虑乙出嫁在外地,很少回家,在经济上无力赡养于某、高某,便和公婆共同生活,从经济上和精神上对他们给予悉心照顾,两位老人生活的很幸福。在此期间,于、高夫妇为续于家香火,将已成年的外村人李某立为嗣子。1985年10月于某死亡,遗有个人所有房屋6间。于某未曾写下遗嘱。乙认为,自己是于某的亲生女儿,哥哥已死,应由自己继承于某的财产,李某则称自己被于某立为嗣子,当然由自己继承。两人发生纠纷,女乙诉至法庭。 问{1}本案哪些人享有继承权,为什么。〈2〉遗产应如何分配?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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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无公证的遗嘱的情况下,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来分配: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与非婚生、收继)

1982年,甲再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按照继承顺序,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有:
于某、高某;冯某;丙

按照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高某 和 于某 各所有 3间房,
1985年10月于某死亡,按照继承顺序,对于某 的遗产(3间房)享有继承权的人有:
【高某】;【甲】、【乙】、【李某】;
因为甲先于于某去世,所以由甲的女儿【丙】代位继承

遗产分配一般是平均分配,但考虑有些继承人的条件酌情可以多分配或少分配或者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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