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既不能确定的过高也不能确定的过低,通常考虑的因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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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保险行业的深耕者,保险知识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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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答案对你有所帮助,请予以采纳为最佳答案!!!!!!!!!一:人身风险的特殊性在人身保,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年龄、性别、职业等。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就保险价值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因为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首先,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生产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第三,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中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备件。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五: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因此,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六: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七: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期限短则数年,长则甚至是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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