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政策条件
社保法-生育保险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结婚证
(三)夫妻双方户口簿
(四)医院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写明顺产或难产。
(五)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六)女方的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七)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八)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九)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十)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十一)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