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法律规定坐牢出来不能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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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个规定
1958年1月9日毛泽东签发、依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
公民申报变更姓名,可参照下列意见处理:
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
1958年1月9日毛泽东签发、依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
公民申报变更姓名,可参照下列意见处理:
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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