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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宅基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扩展知识:“一户多宅”是指一户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住宅。但农户拥有多处住宅和“一户多宅”专项整治中的“多宅”是有区分的。即如果某农户拥有三处住宅,一处是经过合法审批的,另外二处是经过继承的,那么这种现象就是合法的。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农户也拥有三处房子,两处是合法的,一处是违章的。那么这种现象就属于农村“一户多宅”中需要整治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扩展知识:“一户多宅”是指一户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住宅。但农户拥有多处住宅和“一户多宅”专项整治中的“多宅”是有区分的。即如果某农户拥有三处住宅,一处是经过合法审批的,另外二处是经过继承的,那么这种现象就是合法的。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农户也拥有三处房子,两处是合法的,一处是违章的。那么这种现象就属于农村“一户多宅”中需要整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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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房(扩建、改建)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和独立矿区规划区内四人以下(含四人)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五人以上(含五人)每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外的,利用荒山、荒地、空闲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占用农用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集中兴建农民新村或拆迁安置点的,每户宅基地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农村村民每人可以建多少平方的房子或宅基地的占地面标,须遵守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会有本各省、市、自治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或条例。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签署意见后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一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和独立矿区规划区内四人以下(含四人)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五人以上(含五人)每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外的,利用荒山、荒地、空闲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占用农用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集中兴建农民新村或拆迁安置点的,每户宅基地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农村村民每人可以建多少平方的房子或宅基地的占地面标,须遵守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会有本各省、市、自治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或条例。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签署意见后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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