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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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6月24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4月24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7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6月24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4月24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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