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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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水中不能包含微生物。生活用水中化合物不可伤害身体健康。生活用水中放射性元素不可伤害身体健康。生活用水的感观特性优良。生活用水应经消毒杀菌解决。
当产生危害水体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地市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准许,感观特性和一般有机化学指标值可适度放开。当生活用水中带有附则A表A.1列出指标值时,可参照此表标准值点评。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可涉及两绝大多数:法律规定的量的限值,指为确保日常生活饮用水中各种各样危害要素不危害群体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的法律规定的量的标准值;
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指为确保生活用水各类指标值做到法律规定量的标准值,对集中型给水企业生产制造的各个阶段的法律规定行为准则。
生活用水卫生标准是以维护群体健康和保障人们生活品质考虑,对生活用水中与群体健康的多种要素(物理学、有机化学和微生物),以法规方式作的数值要求,及其为完成量值所做的相关行为规范的要求,经相关单位准许,以一定方式发表的法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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