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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在企业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按照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条例,面临的后果有: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的公示资格审核、不给于企业相关荣誉称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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