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认识的主体和客体的含义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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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的主体和客体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具体说来,它们的关系表现如下:
(1)主体和客体的实践关系。
(2)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关系。
(3)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
认识的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
无论是实践关系还是认识关系,都不是主体或客体各自独立进行的,而是二者相互作用的过程。主体对客体具有改造和认识作用,这是主体能动性的表现;然而这种能动性受到客体的制约,表现为主体必须认识和遵循客体的规律,改造活动才能获得成功。
一切实践只有在主体能动性和客体制约性统一的基础上, 才是成功的实践。这个实践过程也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主体把客体反映为观念和思想,即把客体转化为主体的观念和思想,用概念去把握客体,使客体主体化。
另一方面,主体又把从实践中得来的关于客体的观念、思想,通过实践转化为新的客体,使主体客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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