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不以军人身份上互联网十条禁令,是什么?
1、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
2、严禁私人计算机联接涉密网。
3、严禁涉密移动载体存储私人信息。
4、严禁私人移动载体存储涉密信息。
5、严禁存储或曾经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载体联接互联网。
6、严禁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递涉密信息。
7、严禁计算机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8、严禁移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9、严禁私人手机、数码相机、播放器等电子设备联接涉密计算机。
10、严禁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
扩展资料
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2、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3、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4、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5、严禁同一计算机既上互联网又处理涉密信息;
6、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7、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实行登记管理;
2、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
3、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应当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4、鼓励采用密码技术等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
5、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数据复制操作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复制到处理内部信息的系统时,应当采取严格的技术防护措施,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严防病毒等传播;
2、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向涉密信息系统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标准执行;
3、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从涉密计算机向非涉密计算机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4、复制和传递涉密电子文档,应当严格按照复制和传递同等密级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严密防范网络泄密十条禁令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
二、严禁私人计算机联接涉密网。
三、严禁涉密移动载体存储私人信息。
四、严禁私人移动载体存储涉密信息。
五、严禁存储或曾经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载体联接互联网。
六、严禁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计算机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八、严禁移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九、严禁私人手机、数码相机、播放器等电子设备联接涉密计算机。
十、严禁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严密防范网络泄密十条禁令》
颁发机构:军队
颁发时间:2009年
约束对象:军人
《严密防范网络泄密十条禁令》中明确规定,严禁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把军人穿军装的头像放在微信里,就是违反保密规定。军属不得在网络和电话中谈论涉及军事秘密的话题;不得在微信、QQ等聊天工具上发表可能泄露军事秘密的图片和视频。
部队不以军人身份上互联网十条禁令是: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
二、严禁私人计算机联接涉密网。
三、严禁涉密移动载体存储私人信息。
四、严禁私人移动载体存储涉密信息。
五、严禁存储或曾经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载体联接互联网。
六、严禁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计算机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八、严禁移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九、严禁私人手机、数码相机、播放器等电子设备联接涉密计算机。
十、严禁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
《中国人民解放军严密防范网络泄密十条禁令》是军队于2009年下发的的条令。
扩展资料
1、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2、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保密制度:
(1)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2)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3)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4)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5)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6)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7)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8)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什么乱七八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