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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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20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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