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考加分政策
法律分析:1.烈士子女考生,在录取时加20分给予照顾。
2.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给予照顾:
(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2)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
3.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5分给予照顾。
(1)归侨(华侨)子女考生;
(2)台湾省籍考生;
(3)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
4.军人子女加分和优先录取按照《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联〔2013〕1号)要求执行。
5.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分和优先录取按照《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应急发〔2019〕32号)要求执行。
6.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7.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8.凡享受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考生将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上予以公示。
法律依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1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四)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1.烈士子女考生,在录取时加20分给予照顾。
2.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给予照顾:
(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2)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
3.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5分给予照顾。
(1)归侨(华侨)子女考生;
(2)台湾省籍考生;
(3)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
4.军人子女加分和优先录取按照《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联〔2013〕1号)要求执行。
5.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分和优先录取按照《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应急发〔2019〕32号)要求执行。
6.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7.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8.凡享受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考生将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