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校外托管的要求
法律分析:关于提供教育服务内容的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对于提供作业辅导、兴趣培养等服务内容的校外托管机构,建议统一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范围,由教育部门审批监管。建议将提供作业辅导、兴趣培养等校外托管服务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管理及适用范围。对于不提供作业辅导、兴趣培养等服务,仅提供学生接送、午晚餐、午休寄宿等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已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无需申领营业执照;非公益性质(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外托管机构,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校外托管服务涉及交通运输、寄膳、寄宿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接送、寄膳、寄宿”等经营范围可按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批准的项目进行表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