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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迎来三大新变化是什么变化?
法律分析:1、全面清理社会保险领域各类证明事项,把绝大部分现在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证明事项,明确规定不得要求提供,并改为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
2、社保转移接续将更简便;
3、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 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向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平台,查验其在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审查其缴费年限,并归集相应养老保险基金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个人分别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按照规定需要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根据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信用风险评价体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给付、监督检查等经办管理服务中,依法采集、查询、使用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信用记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申请人的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情形记入社会保险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拒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且拒不改正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